摘要:其次,法律雖然沒有規定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但違反該規定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屬效力性規定。有學者曾提出下述區分方法:首先,法律明確規定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爲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實踐中,經常需要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判斷。而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主要依據爲《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該條前四項不難理解,但第(五)項中的“強制性規定”則較爲模糊。爲此,最高法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中作了進一步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違反與效力性相對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亦如此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並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但判斷一個強制性規定,屬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無論對實務界還是理論界,都是一大難題。

有學者曾提出下述區分方法:首先,法律明確規定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爲當然的效力性規定;其次,法律雖然沒有規定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但違反該規定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屬效力性規定;最後,法律沒有規定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違反該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則屬於管理性規定。

但由於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讓裁判者徑直對此進行認定,主觀因素過強,不利於裁判統一,以致該法在實踐中很難被直接適用。

也有人主張從強制性規定的預期目的上進行區分:從規定目的來看,效力性強制性規範的目的在於否認行爲的法律效力,而管理性強制性規範的目的在於禁止實施該行爲。

但對該方法中“否認行爲”與“禁止實施”的區分,實踐中也存在較大的模糊性與主觀性,很難單純據此判斷。

此外,也有人提出了對象識別法、責任識別法、原因識別法等區分方法,不過也都存在一定缺陷,並不能高效且準確地區分開來。

爲此,我們結合各個方法的優缺點,聯繫審判實際,提出了下述“三步法”。

第一步,找“無效”。即看該強制性規定及相應的解釋性規定中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後“無效”的後果。若明確規定了“無效”的後果,則爲效力性強制性規範。若找不到“無效”,則進入第二步。

例: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無資質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故該解釋對應的相關規定《建築法》第十三條關於主體資質的規定,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第二步,看“句子”。透過相關規定的字句,能判斷爲“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從事某種行爲的,即否定整個合同行爲的,傾向認定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若爲“禁止特定人、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以特定方式”從事某種行爲的,即並非否定整個合同行爲,而是限制合同行爲某些條件的,傾向認定爲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如果透過“字句”看不出上述內容,或者能看出但不太確定,需進一步檢驗的,則進入第三步。

例:如《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首先進行第一步,找“無效”,但我們發現並無明確的“無效”後果,故需進入第二步,看“句子”。透過句子可以看出,該規定並不是禁止任何人的,不是對所有儲蓄合同的否定,而是禁止儲蓄機構(特定人)不按照掛牌利率訂立儲蓄合同的,故應爲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應單純基於違反該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參見(2009)梅中法民二終字第75號民事判決】

第三步,抓“實質”。從本質上來說,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主要在於“直接維持或保護公共利益”,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主要在於“維護特定的管理秩序”。若規定意在禁止某類交易行爲的發生,以避免對實質性公共利益的損害,則爲效力性強制性規範;若規定意在禁止以違反法律的方式進行某類交易的行爲,以避免對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則爲管理性強制性規範。

例:如《保險法》中關於保險業從業資格的規定,首先按照第一步找“無效”,發現並無“無效”字樣,故進入第二步看“句子”。但透過句子“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我們不能肯定是禁止“任何人”還是禁止“特定人”,即使勉強可以認定但仍覺得需要進一步檢驗的,故需進入第三步抓“實質”。經分析可知,該規定的“實質”,並非僅出於便於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爲了保障不特定的投保人利益,涉及更多的還是公共利益,故此應認定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此“三步法”,沒有一上來就對國家或公共利益進行判斷,也避免了徑直考量強制性規定的預期目的。而是從簡單處着手,兼顧形式與實質,循序漸進,在堅持法律邏輯的基礎上將強制性規定的判斷規範化、流程化,簡單迅速,可行易行。

合同無效嗎?“三步法”快速識別效力性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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