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貸款逾期後,貸款人多通過訴訟程序來追回貸款,關於訴訟的被告,一般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擔保人,但除了這些主體外,貸款人還能要求誰來承擔清償責任,以最大程度的追回逾期貸款。

01

借款企業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及發起人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資不到位的股東與發起人應在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裏需滿足三個條件: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清償範圍爲未出資本息範圍,

3、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減資後,發起人及出資不到位的股東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爲公司經過減資,不僅使未到位的出資不能補足,而且公司的註冊資本在減資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損害了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的權利,故發起人及出資不到位的股東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權轉讓後,關於原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及受讓人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股權轉讓不影響原出資不到位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與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貸款逾期,債權人能起訴誰

02

借款企業抽逃出資的股東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3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借款企業具有清算義務的主體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並不等於企業立即消滅,僅是停止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40、46條規定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歸於消滅。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了註銷登記前,根據《公司法》第18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60條第二款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之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貸款逾期,債權人能起訴誰

04

被註銷企業的開辦單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已經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達到了規定的註冊資金數額,並且具備了企業法人的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企業被撤銷或着歇業後,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開辦企業應當在該企業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規定的註冊資金數額,或者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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