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甘柴劣火》引爭議,當事雙方再發聲!

原創: 李磊 傳媒茶話會 

1月11日,微信公衆號“呦呦鹿鳴”發佈的文章《甘柴劣火》刷屏朋友圈。1月12日,財新網記者王和巖發朋友圈,暗指該文章抄襲財新網之前的報道。隨後,財新網創始人胡舒立也發朋友圈聲援王和巖。

在被指抄襲、洗稿以後,“呦呦鹿鳴”創始人黃志傑發表聲明回應,並附上了文章中所引用的全部信源,並表示《甘柴劣火》不存在抄襲、不規範引用或者過度引用的問題。

此事發生以後,媒體圈、法律界人士就《甘柴劣火》是否洗稿,並侵犯了財新網付費閱讀作品的版權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甘柴劣火》是否存在侵權?什麼情況下對付費閱讀作品可以進行合理引用?通過技術手段能否判定洗稿?

1月13、14日,《傳媒茶話會》對話財新傳媒出品人劉未鳴,“呦呦鹿鳴”創始人黃志傑,並邀請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物叢立先,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南京分所執行主任、江蘇省紫金山版權律師聯盟祕書長孫芸,中國財經媒體版權保護聯盟技術支持方負責人,就此熱點事件各抒己見。

是否侵權?雙方各執一詞

“呦呦鹿鳴”創始人黃志傑告訴《傳媒茶話會》,《甘柴劣火》引用的是財新報道中的部分新聞事實報道內容,而且3次清晰註明了出處,加上王和巖女士的圖片,是4處,財新和王和巖本身,也是文章評述對象。還有財新主編在指責中說只引用2處,是很不尊重事實的。“本文引用的信息源有18個以上,都註明了出處,只有1個因爲一個極爲特殊的原因稍微模糊處理,我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黃志傑補充說:“我在2016年1月30日就發表了《武威官員大發武威,請記住28年前這三個記者的名字》,當時就是十萬+。《甘柴劣火》是一個延展綜述,增加了更多的信息源以及我個人的體驗,即便刪除了來自財新的內容,本文仍然可以成立。”

黃志傑認爲,在法律上,《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獨創性,而不是新聞事實,不能因爲一個人報道了部分新聞事實,就壟斷了新聞的傳播。

談及是否存在不規範或過度引用問題,黃志傑告訴《傳媒茶話會》:“《甘柴劣火》並沒有不規範引用或者過度引用的問題。這是一篇述評文章,評述的內容就是媒體界的事情,即以媒體作爲主要對象,將其寫進去,纔是正當的。”

當被問到“爲什麼引用了別人的文章不在文末列出詳細的參考資料,而是被指抄襲後才列出所有信源時?”黃志傑告訴《傳媒茶話會》,“將每個信息源直接寫入文中,更清晰、更公正,有助於讀者對信息進行判斷,也有助於交代信息源背景信息,對信息來源的媒體品牌也是積極的曝光,讓他們更深入人心,這樣更有利於傳播。被指抄襲後在回應中列表,是爲了讓大家按照舊習慣看得更清晰,因爲很多批評者甚至沒有看原文。”

但是,財新傳媒出品人劉未鳴認爲,財新的內容既然已標明瞭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的原則,那麼無視這一聲明的任何方式的使用都是不應該的。

劉未鳴告訴《傳媒茶話會》,財新的付費內容不是不能引用,而是不能亂用。在引用之前應該尊重財新的原創成果和引用規則,獲得財新的同意,而且要在引用的文章中標明出處。

財新傳媒主編凌華薇發文稱,《甘柴劣火》“涉嫌赤裸裸的抄襲和侵權”,“從全文結構看,說核心事實都來自財新也不爲過”,“從文字比例上看全文23.7%來自財新”。

有觀點指出,將引用文章和被引用文章進行相似性比對,只要相似性達到一定比例,就可以認定侵權。

那麼,數據比對結果是否能作爲判定侵權的依據呢?

相似度達到多少就可以判定侵權的說法是不科學的,不能簡單地通過相似度佔比來下結論。”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物叢立先告訴《傳媒茶話會》。

他認爲,不能簡單地通過相似性對比來判定侵權,需要從個案出發由法院或專業機構依法進行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南京分所執行主任、江蘇省紫金山版權律師聯盟祕書長孫芸給出了相似的答案。“相似度比對也要綜合參考多種因素,根據具體的案情來作判斷,還要看是不是關鍵情節、重要素材、遣詞用句方式上是否高度一致,不是簡單地用百分比來看。”   

叢立先認爲,洗稿現象很複雜,並不是《著作權法》上的專門術語,簡單複製抄襲的洗稿認定爲著作權侵權是沒有問題的,但複雜的洗稿行爲既可能因構成實質性相似而成爲侵權行爲,也可能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而免除侵權責任。

付費閱讀作品可以引用,但必須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如何合法合規引用他人的作品才能不侵權?合理使用的邊界又在哪裏呢?在法律層面上,我國《著作權法》對其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在十二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法》中享有的其他權利。

孫芸告訴《傳媒茶話會》,“呦呦鹿鳴”不是新聞機構,其不屬於報道事實的機構。但是“呦呦鹿鳴”如果不可避免地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適當引用,註明出處。

那麼付費新聞作品是否可以引用?

在孫芸看來,不管是免費內容還是付費內容,在引用時都應該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來操作,並且“我們國家並沒有關於付費作品禁止引用的法律規則,因此在判斷引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上,作品是否付費不影響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技術可以識別洗稿,但需要司法支持

除了我國《著作權法》對侵權有明確的規定外,在技術上識別洗稿也是可以實現的。

“以現有的技術手段,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洗稿識別,而隨着技術的不斷發展,技術手段能夠識別的洗稿程度也會越來越高。”中國財經媒體版權保護聯盟技術支持方負責人告訴《傳媒茶話會》。

該負責人還詳細介紹了通過技術來識別洗稿的方法:對於簡單的洗稿,可以使用自然語言處理技術進行詞級別、句子級別的相似度對比,找到同樣的詞和句子來判斷侵權。而對於更復雜的洗稿,就需要更復雜的智能技術,進行語義級別的相似度對比。比如觀點提取、相似觀點判斷等方法,這樣即使兩句話用詞完全不同,只要它們說的是同一個意思(同一個觀點),就可以被識別出來。只要超過一定的比對比例,就能可以認定爲侵權。

那麼技術上如何判定侵權呢?

該負責人表示,在技術上可以採用自然語言處理的方式,對原創內容和涉嫌侵權內容的文本進行相似度的比對。在相似度高於一定比例後可以確認有侵權的可能性,之後再對原始內容的所有權、授權情況進行判斷。從法律實踐上看,誰更早地進行確權,誰就在司法上獲得相對優勢。如果原創方沒有所有權的證明,也很難對侵權行爲進行事後追訴。而所有權的認定、授權,甚至是文章的合規轉載都可以通過區塊鏈技術來實現。

但是,該負責人告訴《傳媒茶話會》,技術上對於洗稿的判定需要得到司法體系的有效支持,否則技術上認定爲洗稿,但抄襲者得不到有效的懲罰,洗稿的問題就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叢立先告訴《傳媒茶話會》,技術上的洗稿認定,只能作爲一個行業參考標準,不能作爲判斷法律是非的專業意見,司法機構或其他權威機構針對具體洗稿行爲的認定,纔是最終的裁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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