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晖律师

今天,有网络信息指出,国内一位刘先生在美国涉嫌强奸(sexual conduct),将面临刑事指控的可能。

陆晖:刘先生在美国是否会被指控强奸罪成立

图片来源自网易

陆晖:刘先生在美国是否会被指控强奸罪成立

由于相关细节尚不掌握,有待警方作进一步的调查。但我们还是可以看看美国是怎么认定强奸罪的。

模范刑法典(MPC)的性犯罪条款统归于“暴力或强迫的偏离性交”项下,将强奸及其相关罪行拆分为: 一级重罪, 指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暴力强奸; 二级重罪, 指暴力强奸; 三级重罪, 指一切借助于能够阻止( 具有通常决心的) 妇女反抗的威胁而完成的性强迫或犯罪发生时被害人并非自愿与行为人结伴也未允诺性方面的自由。

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有两个互相衔接的客观表征,即“强制”和“性交”,对于后者比较好把握,有争议的比较难确定的是前者,强制的定义是什么,强度是多少,如何证明,等等,这既是检察官在指控强奸犯罪时的重点论述内容,也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重点。

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 都不是一个好解决的问题。加害人暴力的使用应该达到制服受害人反抗的程度, 但如果反抗只是一种潜在的心理状态, 法律就难以作出判决: 因为没有外化的行动, 完全可以认定该妇女同意。但是,如果该妇女因害怕而未作出反应, 仍可断定强奸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 案发时的环境就显得相当重要, 因而必须加以考虑。例如, 在女性受到生命安全威胁时, 要求作出强烈的反应是不现实的。

在认定强制的标准上,有一个“地位悬殊”原则。假释监督官与被监督人、上级与下级、老师与学生、清醒的人与严重醉酒的人之间等, 均属于地位悬殊。

比如刘先生和受害者,如果是身家财富、社会地位、影响力有明显差异,再加上提供潜在的工作机会、撰写推荐信等,可以认定为地位悬殊。

不管在哪个国家,要证明人的主观心态,都是通过客观的物质证据去证明。所以,刘先生案件的相关人证、鉴定、电子数据、物证等,会是将来法庭质证与辩论的主战场。美国的刑事审判有陪审团制度,而且还分大陪审团、小陪审团,一旦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起诉程序,刘先生的辩诉律师会充分利用陪审制度,用大陪审团对证据进行质证,排除非法证据。当然,这要以坚实的财力为后盾,这一点刘先生自不待言。

发生在刘先生身上的事情,让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而最终结果如何,有待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认定。我还是那句话,我相信法律。

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1、谢杰、潘琳琳,论美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启示

2、邱玉梅、陈如春,美国刑法强奸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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