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陸暉律師

今天,有網絡信息指出,國內一位劉先生在美國涉嫌強姦(sexual conduct),將面臨刑事指控的可能。

陸暉:劉先生在美國是否會被指控強姦罪成立

圖片來源自網易

陸暉:劉先生在美國是否會被指控強姦罪成立

由於相關細節尚不掌握,有待警方作進一步的調查。但我們還是可以看看美國是怎麼認定強姦罪的。

模範刑法典(MPC)的性犯罪條款統歸於“暴力或強迫的偏離性交”項下,將強姦及其相關罪行拆分爲: 一級重罪, 指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暴力強姦; 二級重罪, 指暴力強姦; 三級重罪, 指一切藉助於能夠阻止( 具有通常決心的) 婦女反抗的威脅而完成的性強迫或犯罪發生時被害人並非自願與行爲人結伴也未允諾性方面的自由。

強姦罪的犯罪行爲有兩個互相銜接的客觀表徵,即“強制”和“性交”,對於後者比較好把握,有爭議的比較難確定的是前者,強制的定義是什麼,強度是多少,如何證明,等等,這既是檢察官在指控強姦犯罪時的重點論述內容,也是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重點。

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 在立法上與司法實踐中, 都不是一個好解決的問題。加害人暴力的使用應該達到制服受害人反抗的程度, 但如果反抗只是一種潛在的心理狀態, 法律就難以作出判決: 因爲沒有外化的行動, 完全可以認定該婦女同意。但是,如果該婦女因害怕而未作出反應, 仍可斷定強姦行爲的發生, 在這種情況下, 案發時的環境就顯得相當重要, 因而必須加以考慮。例如, 在女性受到生命安全威脅時, 要求作出強烈的反應是不現實的。

在認定強制的標準上,有一個“地位懸殊”原則。假釋監督官與被監督人、上級與下級、老師與學生、清醒的人與嚴重醉酒的人之間等, 均屬於地位懸殊。

比如劉先生和受害者,如果是身家財富、社會地位、影響力有明顯差異,再加上提供潛在的工作機會、撰寫推薦信等,可以認定爲地位懸殊。

不管在哪個國家,要證明人的主觀心態,都是通過客觀的物質證據去證明。所以,劉先生案件的相關人證、鑑定、電子數據、物證等,會是將來法庭質證與辯論的主戰場。美國的刑事審判有陪審團制度,而且還分大陪審團、小陪審團,一旦檢察機關決定啓動起訴程序,劉先生的辯訴律師會充分利用陪審制度,用大陪審團對證據進行質證,排除非法證據。當然,這要以堅實的財力爲後盾,這一點劉先生自不待言。

發生在劉先生身上的事情,讓很多人都覺得不可思議,而最終結果如何,有待司法機關的調查和認定。我還是那句話,我相信法律。

讓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資料:

1、謝傑、潘琳琳,論美國刑法中強姦罪的若干疑難問題及其啓示

2、邱玉梅、陳如春,美國刑法強姦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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