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成功執結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依法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2016年6月1日,被告張某、李某在原告張某某處借款82000元用於工人開支,二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據一張,雙方約定月利息及還款日期。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2018年5月31日立案後,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李某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82000元,利息按照雙方約定還款期限利息至給付之日止,並由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張某某明確表示放棄全部利息,只要求二被告給付借款82000元。被告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李某當天並未出庭。

由於二被告遲遲拒絕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8月張某來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王玲、魏熙光向二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得到的回應卻是被執行人李某(被執行人張某妻子)重複說借款不是她借走的,且開庭當天她並未出庭,因此借款不應該她償還。被執行人張某也認爲借款與李某無關,他和妻子李某因爲借錢吵過架,現在他願意自己獨自承擔還款責任。

執行法官瞭解情況後耐心向二被執行人釋法:一、被執行人李某在借款協議上簽字,說明李某知道借款金額,被執行人張某稱李某不知道借款一事,不符合常理;二、張某承包工程欠工人工資,此借款用於給工人開資,李某本人在借據上簽字了還說其不知情,不合常理。即被執行人張某和其妻李某聲稱李某對借款不知情一事,我院不予採信。三、被執行人李某更不該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律更不會因你(李某)逃避參加庭審而免除你的給付義務!二被告共同借款,共同在借據上簽字,二被告張某、李某互負連帶給付責任,理應共同償還借款本金82000元。

聽聞法官此言,李某內心羞愧,也知道自己再也不能逃避欠款了,立刻主動申請調解,“我現在經濟條件困難,如果申請人能夠讓步,我爭取四年內把錢還上”。

經過法官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鑑於被執行人經濟條件困難,申請人同意放棄22000元,被執行人於2019年1月30日前給付張某某現金5000元,並分別於2019年、2020年12月30日前給付1.5萬元,於2020年12月30日前給付一萬元。

調解當天,張某、李某主動把5000元親手交付給申請人。申請人張某某對執行幹警的工作表示非常感謝。

執行幹警感悟:雙方當事人能夠心平氣和聽進去調解,被執行人在瞭解法律知識後能夠履行給付義務,我們是欣慰的。可見大多數羣衆並不是不講道理的,只是處於法律“盲區”。2018年,雙遼市法院到鄉下、社區、學校進行普法教育10餘次,今年我們會加大普法力度,使更多羣衆懂法、守法,甚至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

幹警耐心釋法促和解,當事人提前給付爲和諧

幹警耐心釋法促和解,當事人提前給付爲和諧

(轉自雙遼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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