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上海海關決定沒收侵權貨物並處以罰款人民幣8900元。

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關網站發佈《上海海關關於杭州臨安豐華電纜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UL及圖形”商標權的同軸電纜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8〕第05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上海海關決定沒收侵權貨物並處以罰款人民幣8900元。

冒用UL認證標誌 杭州臨安豐華電纜一批出口電纜被沒收

當事人委託上海恩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於2018年4月1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多民族玻利維亞國一批同軸電纜。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UL及圖形”商標的同軸電纜772卷,價值13896美元。對於上述貨物,“UL及圖形”商標權利人美國UL有限責任公司認爲屬於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向我關提出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海關經調查,認爲當事人出口的同軸電纜上使用的“UL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註冊的“UL及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於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爲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爲。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爲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並處以罰款人民幣89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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