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的方式

企業合併的方式(控股合併、吸收合併、新設合併)

企業合併按合併方式劃分,包括控股合併、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

1. 控股合併

合併方(或購買方,下詞)通過企業合併交易或事項取得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 下同)的控制權,企業合併後能夠通過所取得的股權等主導被合併方的生產經營決策並 自被合併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獲益,被合併方在企業合併後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袼繼續 經營的,爲控股合併。

該類企業合併中,因合併方通過企業合併交易或事項取得了對被合併方的控制權, 被合併方成爲其子公司,在企業合彈發生後,被合併方應當納入合併方合併財務報表的 編制範圍,從合併財務報表角度,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

2. 吸收合併

合併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被合併方的全部淨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負債併入合併方 _身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合併完成後,註銷被合併方的法人資格,由合併方持有合併 中取得的被合併方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繼續經營,詼類合併爲吸收合併。

吸收合併中,因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在合併發生以後被註銷,從合併方(或購 買方)的角度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其在合併日(或購買日)取得的被合併方有關資產、 負債人賬價値的確定,以及爲了進行企業合併支付的對價與所取得被合併方資產、負債 的人賬價值之間差額的姓理。

企業合併繼後期間,合併方應將合併中取得的資產、負債作爲本企業的資產、負債

覈算。 .

3. 新設合併

參與合併的各方在企業合併後法人資格均被註銷,重新註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由 新註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併各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爲新設合併。 新設合併中,各參與合併企業投人到新設企業的資產、負債價值以及相關構成新設企業 的資本等,一般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各參與合併方的合同、協議執行。

企業合併類型的劃分

我國的企業合併準則中將企業合併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爲兩大基本類型——同一控 制下的企業合併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企業合併的類型劃分不同,所遵循的會計 處理原則也不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