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安排专门警力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情况下,可以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或者有关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对物品、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破坏。

执法中有违法行为,公民有权控告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于五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彭丽晗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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