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車禍致傷送醫途中死亡肇事司機遺屍醫院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寧夏高院認定被告人間接故意殺人)

開車把人撞倒後,將被害人拉上車,在送醫的4個多小時途中,既沒有給被害人包紮,也沒打求救電話,到醫院後發現被害人已死,便遺屍在醫院。是救人不當,還是故意殺人?

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該案經兩年三審,於近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即被告人王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被害人在送醫途中死亡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王衝駕駛“別克”牌小型普通客車,沿3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到307國道與鹽池縣花馬池鎮新農路交會的“T”型路口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由被害人季某駕駛的“斯波茲曼”牌二輪電動自行車追尾碰撞,造成季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王衝未報警,也未撥打急救電話,而是將被害人季某抱入車內,駕車離開現場。當日18時52分,王衝駕駛車輛由西向東行駛經過鹽池縣城民族西街與五原路交會處,向左轉彎駛往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前旗。19時36分經過鄂前旗敖鎮收費站進入鄂前旗城區,至21時06分再次駕車經過鄂前旗敖鎮收費站駛往銀川,當日23時07分到達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住院部北門。

王衝進入住院部門廳查看後返回車內,將被害人季某抱入一樓門廳東側通往衛生間的樓道門後,王衝駕車離開。

當日23時20分許,被害人季某被發現,後經檢查已死亡。經鑑定,季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經法院調解,王衝的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王衝的家屬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5萬元,王衝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鹽池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爲,被告人王衝駕駛車輛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衝將受傷的被害人帶離現場未選擇有效方式使被害人得到積極救治,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而放任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客觀上,被害人確因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故王衝應對被害人的死亡後果承擔故意犯罪的責任。王衝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遂判決王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後,鹽池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衝主觀惡性大,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原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屬於罰不當罪、量刑畸輕”爲由提出抗訴,並得到了吳忠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被告人王衝則以“原判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爲,王衝駕駛車輛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衝在交通肇事後,不僅未及時報警,撥打急救電話,向路上行人求救,反而將被害人抱至車內駕車離開現場,後經過鹽池、鄂托克前旗、銀川等地,4個多小時後將被害人遺棄至寧夏自治區人民醫院住院部一樓,最終導致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訴人王衝將受傷的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且未選擇有效方式使被害人得到救治,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其行爲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根據上訴人王衝的犯罪情節、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對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無不當。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特徵

二審宣判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理由是:王衝主觀上具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王衝交通肇事後對被害人實施的行爲,實質上是一種阻礙和拖延被害人得到及時救治並致被害人於死地的“隱藏”行爲,這種“隱藏”行爲充分反映了王沖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王衝實施的客觀行爲表現出了其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其客觀行爲表現如下:一是王衝駕駛車輛將人撞傷後,既沒有撥打120急救電話,也沒有撥打110報警電話。二是從案發的周邊環境看,王衝既沒有向過路車輛求救,也沒有向距離案發現場較近的商鋪、餐廳等附近的人員求救。三是交通事故發生時天色已黑,當王衝駕駛肇事車輛拉着被害人季某行駛至鹽池縣城民族西街與五原路交會的十字路口處,其沒有選擇直走或者右轉通往鹽池縣城並有路燈照明的交通路線,而是向左轉彎駛向了一條沒有任何照明路燈,四周一片漆黑的交通路線,之後在高速路口轉盤處駛往內蒙古鄂托克前旗。因此,從王衝選擇的路線上,完全看不出其主觀目的是爲了搶救被害人。四是王衝駕駛肇事車輛拉着被害人從鹽池一直到被害人被扔到寧夏自治區人民醫院,其所走的路程近五個小時,其間,王衝可有多種途徑和方式求助他人救治被害人,但王衝自始至終既沒有向他人積極求助,其自己也沒有對被害人的傷口採取任何處理措施。從王衝駕駛肇事車輛把被害人拉到寧夏自治區人民醫院並拋棄的整個行爲過程看,其主觀目的並不是爲了救人,而是一種意圖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爲。

寧夏高院審理後認爲,王衝故意殺人行爲是間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行爲。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爲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抱着希望的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並不積極追求,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本案中,王沖和季某並不相識,並無明確的殺人目的,對被害人死亡也不希望和積極追求。但在長達4個多小時的駕車中,王衝明知被害人身體流血,卻不積極施救,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在送往醫院後,發現被害人死亡後,又將被害人遺棄逃離,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從王衝的主觀心態和行爲看,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的犯罪特徵。

本案由王衝的交通肇事行爲轉化爲間接故意殺人,應區別於一般的故意殺人案件。鑑於王衝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且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並綜合考慮王衝主觀惡性一般等犯罪情節,原判對王衝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屬於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並無不當,遂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張憲超 本文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張憲超_NN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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