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也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予以没收、销毁。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应当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作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市场监管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应如何处理?能主动查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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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应如何处理?能主动查处吗?

黄璞琳

有人认为,注册商标权是私权利,对于侵害私权利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介入并进行查处,除非私权人提出查处请求。但实际上,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三定方案”,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既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职责依法主动进行查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还明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应当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作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收”是一种处罚措施;“销毁”是一种处置措施,是对被没收物品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方式改变物品存在形式,或者使其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一种处置措施。对于被没收的侵权商品等物品,并非只有“销毁”这一种处置方式;若其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原工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所述的侵权商品。因此,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也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予以没收、销毁。

(三)处以罚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免予处罚。

(四)调解赔偿数额。当事人请求对侵权赔偿数额争议进行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行政调解。需要说明的是,组织行政调解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拒绝调解的,都应终止行政调解。经行政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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