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運車輛裝貨時溜車傷人 保險公司賠不賠?

【案情】

2017年10月13日,曲陽縣田某駕駛自家的非營運輕型普通貨車,停放在唐縣齊家佐一養雞場前陡坡上時,正在貨車上裝貨的安某因貨車後溜失控落下車,被貨車碾壓腳部致十級傷殘。

肇事貨車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但險種爲非營運。因對賠償不能協商一致,是故安某將田某及其投保公司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18年11月9日,唐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車輛在陡坡上溜車,未在行駛中,屬於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且貨車爲非營運,而該車卻是在裝貨時發生事故,屬於營運性質,加大了危險的發生,因而不屬於保險責任,不同意賠償。

田某委託訴訟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爲,事發當日,田某是用貨車拉剩下的飼料,屬於家用,裝貨屬於車輛的使用過程,且保險公司沒有免賠告知,故此理應賠償。

【判決】

2018年12月5日,唐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並未明確規定車輛必須在行駛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才屬於交通事故,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同時,非營運車輛是指爲本單位、個人生產和生活服務,不以營運活動而盈利爲目的,非營運性質車輛並非不能裝貨物,裝貨物不代表該車就是從事營運活動,且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田某是從事營運活動,故對保險公司拒賠意見,法院亦不採納。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安某各項損失11萬多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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