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Qnews|男子騎電動自行車闖紅燈又超速 撞汽車身亡被認定自擔全責

通常情況下,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導致了非機動車駕駛員重傷或死亡,機動車駕駛員不管有沒有過錯一定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爲非機動車駕駛員是弱勢羣體。這是很多人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責任認定的看法。

然而,北京青年報記者關注到,近期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警大隊對一起造成非機動車駕駛員死亡的交通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認爲機動車沒有違法和不當行爲,因此由非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這樣的事故責任認定,在嘉興市還是第一例。

男子開電動車闖紅燈又超速 與機動車碰撞後死亡

4月22日中午11點34分左右,45歲的貴州籍男子馮某騎着電動自行車沿嘉海公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至梅北路紅綠燈路口時,直行信號燈爲紅燈。按照規定,馮某應該在路口處剎車等紅燈變爲綠燈後再向前直行。但是,馮某並未減速,一直快速朝前開去。而此時南北左轉信號燈已經變爲綠色,正在左轉彎待轉區內駕駛輕型廂式貨車的李某啓動了車子慢慢向左轉彎。彼時,馮某的電動車摔倒,隨後與廂式貨車發生碰撞並被碾壓,馮某受傷並於當日死亡。

當地交警部門通過技術手段我們對兩位駕駛員的駕駛速度做了測試,結果顯示,電動車當時的速度爲30.8-36公里/小時,比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速高出了一倍。而廂式貨車的速度爲22-25公里/小時,在正常速度範圍內行駛。

電動車駕駛員承擔事故和經濟賠償全責

通過現場勘查、當事人筆錄、證人證言以及駕駛證、行駛證信息網上查詢記錄、車輛鑑定報告、視聽資料等途徑,秀洲交警大隊經過研判,認定馮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之規定,是引起此事故的直接過錯,擬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在經濟賠償方面,由於電動車駕駛員全責,只能獲得機動車交強險十分之一,即1.1萬元的賠付。

事故認定書目前已上報復核

嘉興市秀洲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諸雲冰說,2018年秀洲轄區共發生各類事故3.6萬起,平均每天100起,其中涉及到的電動車事故較多。以往在此類事故中,爲了照顧到電動車方,一般都判定機動車承擔一定的責任。而這次作出這個事故認定,他們確實也承擔了很大的壓力。儘管開頭很難,但是通過這樣的案例,告訴交通參與者,騎電動車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代價和後果是非常嚴重的。也只有這樣,才能把電動自行車的違法高發勢頭壓制下去,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目前這起事故的認定書已經上報嘉興市交警支隊進行復核,30日內將確定最終的認定結果。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香梅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