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划伤邻居电动车被判7个月赔100多元 赣州中院发回重审

来源:红星新闻

这本是发生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一件“小事”:邻里间有矛盾,赣州广电网络分公司的曾女士把邻居何女士的两轮电动车和广告牌“划伤”了。

章贡区法院认定的总损失是164元:其中,电动车被划伤损失149元,广告牌被划伤损伤15元。

当然,164元还不足以定罪,法院主要认为她存在“多次故意破坏”的行为。

曾女士因此被章贡区法院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何女士164元损失。曾女士“不服”,继续上诉。

6月1日,曾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被划伤电动车和广告牌的何女士也不服,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曾女士屡教不改,是惯犯,目前还是轻判了。

  两人矛盾越积越深

出手划伤电动车和广告牌

曾女士和何女士同处章贡区小南门。何女士在这里经营家具,曾女士住在这儿,一来二去就熟络了。

何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是在我这儿买家具认识的”,后来,曾女士常把孩子寄放在她店里,让她帮忙带。

“帮忙带是情份,不帮是本份。”何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没有义务帮她带小孩,但她因此忌恨我。”

何女士还说,“后来,她还挑拨我儿子和我之间的关系,说我管他管得严。”

不过,曾女士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她和何女士现在的丈夫卢先生早就认识,“是7、8年的邻居了”,后来,卢先生和前妻陈女士关系破裂离婚。

离婚后,卢先生和何女士结婚。再度组合后,他们的关系也不是很好。“经常吵架。”曾女士说,后来,何女士找她哭诉,因和卢先生熟,她就劝了卢先生。

“这以后,她怀疑我和卢先生关系暧昧。”曾女士说,“她造我的谣!”

曾女士也是离异家庭,谣言对她伤害挺大,梁子就此结下了。

“我经过她店门口时,她还朝我这边吐口水。”曾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矛盾越积越深后,2016年6月28日早上,曾女士经过何女士家具店门口发现店里没人,就用钥匙将何女士停在店门口的电动车划伤。

当天,再次经过何女士家具店门口时,仍不解恨的曾女士再度将何女士店门口的广告牌给划伤了。

经鉴定,被划伤的电动车损失149元,广告牌损失15元。

  亲自划伤电动车后

还指使他人毁坏财物?

2017年11月,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曾女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时,曾女士赔偿何女士经济损失164元。

曾女士当时的辩护律师林学文6月1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是个很轻微的划伤,构不成犯罪,顶多给电动车和广告牌带来些瑕疵,说不上毁坏,所以我是给她做无罪辩护的。”

何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曾女士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指使他人打烂她门店玻璃并朝店内喷油漆,再比如叫人拆卸她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并砸烂。

曾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朝店内喷油漆”的行为,确实是她朋友林先生干的,“但不是我指使,法院也采纳了我的意见。”

按照林学文律师的说法,曾女士此前只跟林先生提起过和何女士的关系紧张,但她不知道林先生去实施“朝店内喷油漆”等违法行为,林先生是在实施完成后才告诉她的。

法院采纳了意见,并对林先生单独定罪,林先生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赔偿何女士损失7199元。

此外,曾女士还被指控指使他人拆卸何女士店门口的摄像头并毁坏。

对此,曾女士描述说,她当时确实打算让人拆卸何女士店门口的摄像头,但当她发现来的人满身酒气,担心惹出大事时,就改变主意并制止这一行为。

“遗憾的是,对方为拿到帮我出气的1500元报酬,执意这么干。”曾女士说,这一行为不能全算在我头上。

何女士对此不服,她说,“就应算在曾女士头上,我和那些人不认识,人家为何破坏我财物?还不是因她指使?”

由于被拆下的摄像头是否毁坏,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但法院认为,曾女士虽没有亲自实施拆卸摄像头的行为,但没能有效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对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章贡区法院一审判决,曾女士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同时赔偿何女士经济损失164元,其中被划伤的电动车损失149元,广告牌损失15元。

  赣州中院: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曾女士对此不服,她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4月27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赣州中院认为,章贡区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3月27日,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新的判决,但此次再审的判决结果和之前的一样:曾女士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赔偿何女士经济损失164元。

对此,曾女士现在的辩护人罗金寿律师表示,一般发回重审后,通常一审法院在作出新判决时,会补充新证据,或改变认定理由,但这次新判决两者都没有,和之前认定和判决的一样,这也是这个案件的一个特点。

曾女士不服,所以继续向赣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现在赣州市中院获也已受理。

  律师:

“多次故意”是这次定罪的关键

罗金寿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故意毁坏财物的定罪有三种情形:一是毁坏财物在5000元以上。二、如果没有达到5000元以上,需要有三次以上的毁坏行为。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罗律师说,之前警方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对曾女士的起诉只有两单:一是砸玻璃喷油漆,被认定超7000元损失。二是拆卸摄像头。

后来查明,这两单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曾女士授意或指使的。“后一单尽管曾女士曾有授意,但紧急叫停”罗律师说,至于毁坏者为拿到1500元报酬,不听劝阻执意去拆摄像头的行为,属拆卸者个人行为,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摄像头的损坏。

那曾女士如何被定罪?

罗律师说,原审法院认为她“多次故意破坏”。在罗律师看来,法院将曾女士那天在短时段内完成划伤电动车和划伤广告牌的行为,分开算成2次不法行为,再加上曾授意他人、后来反悔的拆卸摄像头行为(1次),也算在内,前后共3次,满足了定罪条件。“但这不妥,该案证据严重不足,情形显著轻微,他将为曾女士作无罪辩护。” 罗金寿说。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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