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記者 趙 麗

□ 法制日報實習生 崔磊磊

獲刑一至六年 專家詳解“勞奴”案罪責不相稱質疑

52名男子失蹤,有人被脅迫幹苦力當“勞奴”,有人想歇息被打吐血……這很容易讓人想起早些年的“黑煤窯”,可這並非舊聞。

近日有媒體報道,52名男子分別被4個犯罪團伙控制,其中不少人是智障、聾啞、流浪人員,在遭遇誘騙、拘禁、毆打後,這些人被帶至建築工地、林場、工廠,失去自由和尊嚴,長年累月地進行重體力勞動。

2019年1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系列刑事判決書顯示,4個團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強迫勞動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

這起判決引發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其中不乏質疑之聲。對此,《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業內專家。

非法拘禁受害人強迫進行勞動

發生在黑龍江省的4起“奴工”案,因爲52歲的沈某從當地一處化肥廠工地逃走而被揭開。2018年3月底的一天,江蘇人沈某沿着鐵路一直逃,幸運的是他被哈爾濱鐵路公安民警發現。更幸運的是,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指定,這起案件被命名爲“4·24強迫勞動案”,並由此開展偵辦。此後,黑龍江當地4起強迫勞動案犯罪團伙被抓獲。

52名被害人脫離“勞奴”生涯後,有的人已經忘記自己是誰,有的人則捱不過長年累月重體力勞動和拘禁毆打,死在工地上。

令人遺憾的是,這樣的案件並非個案。

近日,湖南省保靖縣公安局打掉一個農村家族惡勢力強迫他人勞動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4人,解救被拘禁強迫勞動的受害人10人,這些受害人大部分爲智障或聾啞人員。犯罪嫌疑人向某權把他們“捉”到保靖縣家中,夜晚關在牛棚裏,白天放他們出來幹修牆壩、種烤煙、錘礦山等重體力活。其中,有的受害者失蹤了8年。目前,保靖警方已對犯罪嫌疑人向某權等人以涉嫌強迫勞動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在上述“4·24強迫勞動案”犯罪團伙中,獲刑最重的是六年有期徒刑,涉及的罪名是強迫勞動罪。正是這樣的罪名和刑罰,引發了諸多質疑。

有媒體刊發的評論直言:孫海達等52名男子被強迫做“勞奴”達五六年時間,他們不僅長期失去人身自由,有人因爲歇息一下都被“爐鉤子”等打得吐血,足以認定爲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六年的量刑顯得過輕。

查閱相關判決書還可得知,有的主犯還被判處四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理由是法院同時認定他們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可從輕處罰,有的被認定爲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強迫勞動罪能否包容全部罪行

即便上述判決理由說得過去,但被告人在長達五六年時間實施的一系列惡劣行爲,僅僅強迫勞動罪一個罪名能夠包容得下嗎?

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目前,對於強迫勞動罪的法定刑就這兩檔,所以從法律上來講這個量刑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有評論認爲,強迫勞動罪“容不下”被告人所實施的全部罪行的原因是在刑法理論上,雖然強迫勞動與非法拘禁確有重疊競合關係,但強迫勞動罪重點在於強迫他人勞動,只能包容必要的非法拘禁行爲,而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事實都能作爲強迫勞動犯罪的一部分。在這類案件中,“勞奴”們若長達多年完全處於被拘禁、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狀態,就大大超出了強迫勞動罪的構成條件,足已額外構成非法拘禁等犯罪,也就是說,一個強迫勞動罪已容不下被告人所實施的全部罪行。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存在長時間毆打、拘禁等行爲,應該說是比較嚴重的,按理說應當至少得判八九年,但是這次最高也就判了六年。判決書沒有全部公佈,估計有從寬情節。如果是這樣,總體上看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彭新林說,當然從立法的角度來講,最大的法定刑是不是能夠實現罪刑相適應,這個另說。

彭新林說,強迫勞動罪的手段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在這個案件裏,犯罪人員是基於一個行爲觸犯了數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的情況,應從一重罪論處。

“限制人身自由就可能會觸及到非法拘禁,非法拘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以強迫勞動罪定罪處罰的,因爲它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來強迫勞動的;另外,如果在強迫勞動過程中實施暴力毆打致人傷害或者死亡,還觸犯故意傷害罪。”彭新林說,強迫勞動罪的一個手段是暴力,毆打就屬於採取暴力手段,會危及到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在實踐中,毆打致勞動者輕微傷、輕傷,強迫勞動罪是可以涵括的,如果致勞動者重傷甚至死亡,就要從一重罪論處,判處故意傷害罪了。

受害人能否申請相關賠償

有評論認爲,有廉價勞動力成本的瘋狂需求,就有控制人身自由的強迫勞動犯罪供給。而這個環環相扣的廉價供需關係,取決於違法成本的代價高低。

對此,彭新林給出了否定的態度。

“對於這種情況,不存在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刑事制裁只是一方面。總體而言,強迫勞動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是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這樣可以達到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彭新林說,但是毆打行爲只造成了輕微傷或輕傷,在限制人身自由情況下,判刑三到十年基本上和他的犯罪行爲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是相當的。

在上述一審判決的“4·24強迫勞動案”中,據媒體報道有這樣一個細節值得關注,其中的用工單位在案發後僅停產接受調查,現在早已恢復生產,並沒有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彭新林對記者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強迫勞動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所以,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用工單位需要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於明知是強迫他人勞動,還提供中介服務幫忙運輸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勞動行爲的黑中介黑工頭,要以強迫勞動罪定罪處罰,這個毫無疑問。”彭新林說。

此外,據報道,這些受害者大多來自農村,生活壓力大,被黑中介黑工頭欺騙後發現是騙局,但是此時已被犯罪團伙控制,不法分子沒收了他們的身份證和手機,導致這些受害者無法和外界聯繫。就這樣,在犯罪團伙的重重看守下日復一日地進行着重體力勞動。

對於這種黑中介黑工頭的犯罪行爲,彭新林認爲,定性不難,但是調查取證存在難度,“對於他們的定罪處罰需要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存在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爲。這裏面也存在主觀因素,招募的這些人員是不是對企業有足夠的瞭解,是不是明知強迫勞動,還需要考慮和衡量。很多中介只是爲了謀取高額利潤,只是介紹勞動力獲取中介費,並不知道這個企業或者用工單位是否存在強迫勞動,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以強迫勞動罪定罪處罰,可按勞動法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相關報道中提到的被解救的52名受害者中,很多人因爲長期精神處於緊繃狀態,就算現在已經回到家還經常會發生抽搐的問題,彭新林認爲,受害者可以申請民事賠償。“第一,嫌疑人的行爲首先侵犯了勞動者的人身權利,涉嫌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被強迫勞動也有取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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