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複議前置案件中,複議申請人只能起訴複議機關的不答覆或駁回複議申請行爲,不能一併或單獨對原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的,不屬於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爲、複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爲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情形。法律、法規規定複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予答覆,或者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的複議前置案件中,複議申請人只能起訴複議機關的不答覆或駁回複議申請行爲,不能一併或單獨對原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因爲複議前置案件經過複議程序實體處理,才能視爲經過複議。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不予答覆,或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不能視爲已經經過複議,未經複議當然也就不能一併或單獨對原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不予答覆,或者程序性駁回時,被拆遷人應如何做?

2、非複議前置案件,申請人只能選擇針對複議機關不答覆、駁回複議申請的行爲或者原行政行爲兩者之一,提起行政訴訟。

在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複議前置案件中,複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予答覆,或者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的,申請人只能選擇針對複議機關不答覆、駁回複議申請的行爲或者原行政行爲兩者之一,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對兩者同時提起行政訴訟。楹庭認爲由於複議程序和訴訟程序是兩個相互承接的救濟程序,申請人選擇起訴複議機關的不予答覆、駁回複議申請行爲,實質是選擇先行對複議進入救濟程序,在針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作出處理之前,人民法院對相關行政爭議無管轄權,所以不能同時起訴原行政行爲。

複議機關不予答覆,或者程序性駁回時,被拆遷人應如何做?

3、已選擇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爲,實質是放棄複議程序的救濟。

如果複議申請人已選擇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爲,實質是放棄複議程序的救濟,同時又起訴複議機關不予答覆、駁回複議申請行爲的,人民法院則無法既判決複議機關限期對被訴行政行爲作出實質的複議決定,同時對被訴原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實體審理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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