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3 07:18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罗德鑫 徐贞

养父不幸死亡,多年不见的养女突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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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多年不见的养女突然出现,和养父的兄弟姐妹“争夺”赔偿款。那么,这笔赔偿款究竟该给谁?近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3月24日晚6点35分左右,郑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沪瑞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沪瑞线455KM+100M柯城区航埠镇安里村附近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行人江某发生了碰撞。

事发后,70岁的江某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死亡。后经认定,郑某和江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扣除已垫付的丧葬费,郑某还向江某家属赔偿了18万余元。

江某是柯城区华墅乡某村村民,生前一直未婚,有一个领养的女儿。得知江某去世后,养女立即赶了回来,并主张要求获得全部事故赔偿款。

而江某的兄弟姐妹则认为,养女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回村露面,反倒是他们和侄子对江某照顾颇多,因此全部事故赔偿款理应由他们获得。

由于对这笔18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江某的兄弟姐妹和江某的养女闹上了法庭。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徐连坤认为,该案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可能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为此,徐法官近日带领审判团队来到江某的兄弟姐妹所在的柯城区华墅乡,会同当地司法所及村委会等力量,再次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调解人员从法理及情理角度分析了诉讼利弊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这笔事故赔偿款中的10万元由江某的养女获得,剩余的8万余元由江某的兄弟姐妹获得。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包括养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但要注意的是,养女虽然是法律上的第一继承人,但她实际与养父江某一起生活的时间有限,平时养父的生活起居由其兄弟姐妹照顾较多。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该案的最终调解协议也是基于此而获得双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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