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3 07:18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羅德鑫 徐貞

養父不幸死亡,多年不見的養女突然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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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多年不見的養女突然出現,和養父的兄弟姐妹“爭奪”賠償款。那麼,這筆賠償款究竟該給誰?近日,衢州市柯城區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3月24日晚6點35分左右,鄭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滬瑞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滬瑞線455KM+100M柯城區航埠鎮安裏村附近路段時,與橫穿道路的行人江某發生了碰撞。

事發後,70歲的江某被迅速送往醫院救治,但經搶救無效於當日不幸死亡。後經認定,鄭某和江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同等責任,扣除已墊付的喪葬費,鄭某還向江某家屬賠償了18萬餘元。

江某是柯城區華墅鄉某村村民,生前一直未婚,有一個領養的女兒。得知江某去世後,養女立即趕了回來,並主張要求獲得全部事故賠償款。

而江某的兄弟姐妹則認爲,養女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回村露面,反倒是他們和侄子對江某照顧頗多,因此全部事故賠償款理應由他們獲得。

由於對這筆18萬餘元的交通事故賠償款的歸屬問題爭執不下,江某的兄弟姐妹和江某的養女鬧上了法庭。經法庭調解,雙方當事人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承辦法官徐連坤認爲,該案如果通過法院判決,可能無法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也不利於化解矛盾糾紛。爲此,徐法官近日帶領審判團隊來到江某的兄弟姐妹所在的柯城區華墅鄉,會同當地司法所及村委會等力量,再次對本案雙方當事人展開調解工作。調解人員從法理及情理角度分析了訴訟利弊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影響,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並當場簽訂了協議書。根據協議,這筆事故賠償款中的10萬元由江某的養女獲得,剩餘的8萬餘元由江某的兄弟姐妹獲得。

法官說法:

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包括養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配偶都是遺產的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但要注意的是,養女雖然是法律上的第一繼承人,但她實際與養父江某一起生活的時間有限,平時養父的生活起居由其兄弟姐妹照顧較多。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該案的最終調解協議也是基於此而獲得雙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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