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吴盈盈

江门一男子承包土地任由他人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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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恩平市一男子承包山地、鱼塘后,不是用来耕养而是任由他人用来异地倾倒、填埋生活垃圾12480余立方米,导致土壤被严重污染,个别重金属超标10倍以上。近日,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并没收其非法所得9万元。

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开始,胡某将其承包的江门恩平市那吉镇某村复耕工程及山地、鱼塘等转包给了被告人李某经营。李某在明知上述场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由林某、梅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中山市古镇、小榄镇的垃圾中转站运载生活垃圾到其上述场地倾倒、填埋。期间,李某还聘请车辆参与运载垃圾、填埋;聘请谢某金负责管理和驾驶铲车、刘某苟负责驾驶挖掘机进行填埋垃圾。经检验、鉴定,填埋的垃圾共计为12480.6立方米;上述倾倒固体废物基本含有铜、锌、镍、铬、镉、铅、汞、砷等重金属,属于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其中铜超标10倍以上;环境污染损害人民币2216910.05元。

5月3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是涉案地的承包经营者,对造成本次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李某因本次犯罪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最终作出上述裁判。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羊城晚报(图文无关)

责编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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