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記者 彭紀寧 通訊員 譚耀廣 吳盈盈

江門一男子承包土地任由他人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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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恩平市一男子承包山地、魚塘後,不是用來耕養而是任由他人用來異地傾倒、填埋生活垃圾12480餘立方米,導致土壤被嚴重污染,個別重金屬超標10倍以上。近日,江門恩平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追繳並沒收其非法所得9萬元。

審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開始,胡某將其承包的江門恩平市那吉鎮某村復耕工程及山地、魚塘等轉包給了被告人李某經營。李某在明知上述場地不具備生活垃圾處置功能,且他人無處置生活垃圾資質的情況下,任由林某、梅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從中山市古鎮、小欖鎮的垃圾中轉站運載生活垃圾到其上述場地傾倒、填埋。期間,李某還聘請車輛參與運載垃圾、填埋;聘請謝某金負責管理和駕駛剷車、劉某苟負責駕駛挖掘機進行填埋垃圾。經檢驗、鑑定,填埋的垃圾共計爲12480.6立方米;上述傾倒固體廢物基本含有銅、鋅、鎳、鉻、鎘、鉛、汞、砷等重金屬,屬於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其中銅超標10倍以上;環境污染損害人民幣2216910.05元。

5月31日,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是涉案地的承包經營者,對造成本次環境污染的損害後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犯罪後能如實供述,悔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李某因本次犯罪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及情節,最終作出上述裁判。

來源 | 羊城派

題圖 | 羊城晚報(圖文無關)

責編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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