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學法丨取保候審後一直沒消息,何時申請國家賠償

小李在某四線城市城鄉結合部開了一家“小賣部”,“小賣部”規模雖小但是運營狀況良好,每天來小賣部買東西的人絡繹不絕,唯一的問題是小賣部周邊治安問題嚴重。某日,一夥無業人員來到了小李的超市,要求小李每月交納3000元保護費並欲強拿硬要價值幾千元的菸酒,小李斷然拒絕並表示要報警。惱羞成怒的這夥人員開始打砸小李的超市並圍毆小李,小李逃跑,在追打小李的過程中其中一個不法分子突然摔倒,後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該男子系動脈粥樣硬化引發冠心病死亡。其餘不法分子到案後向公安機關謊稱幾人因買菸酒與小李發生爭執,廝打過程中發生人員死亡,後小李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被拘留後的小李感到非常冤枉,周邊四鄰也紛紛來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後小李被取保候審。恢復自由後的小李繼續經營其小賣部,但是案子的事情卻再也杳無音訊,只是在近大半年的時間裏公安機關曾數次來到小賣部詢問當時的情況,但是一直不給任何結果,只是讓小李等着。小李覺得自己非常氣憤,決定向公安機關討個說法並要求國家賠償。

律師指出,在要求國家賠償的情況下,不僅僅要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提出賠償的時間節點也非常重要。對於此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2月31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文丨王珂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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