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稅收優惠落地!個人合夥人要按20%繳納個稅

中國基金報

記者汪瑩

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通知正式出臺。

1月24日,財政部官網掛出一則《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得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曾對創投稅收優惠政策定調,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二選一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前,創投圈內曾傳出被稅務部門要求補繳所得稅,同時參與投資合夥企業的個人轉讓所得稅率將從部分地區現行的20%調整爲按最高35%(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引發創投圈內輿論震動。

後來,國常會確保“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的定調,給創投機構喫下了一顆定心丸。如今正式文件下發,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問題塵埃落定。

創投企業可選擇兩種覈算方式

根據通知,創投企業可選擇兩種覈算方式來計算個人合夥人的應納所得稅額:

第一,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則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覈算,則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信永中和北京合夥人趙衛剛:兩種覈算方式總體上來說對創投企業非常有利,可以二選一。一般來說,創投企業更傾向採用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方式,因爲稅率是20%。但同時適用了單項所得的稅率,就不能像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去扣除一些費用,比如基金管理費等,虧損跨年度不能結轉,這也算是一種美中不足。

對於非居民個人合夥人現在還沒有明確,比如取得最終所得的性質是何種性質,尤其是境外的有限合夥人,是不是也可以當成一個單項所得而不按經營所得來對待。如果當成一個單項所得來對待,很可能就因爲適用稅收協定下的財產所得條款,而不需要在中國境內納稅,這個問題還有待於進一步明確。

按單一投資基金如何覈算?

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

1、股權轉讓所得

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計算,餘額大於或等於零的,即確認爲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餘額小於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股息紅利所得

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於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髮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覈算時扣除。該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方法僅適用於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的應納稅額。

北京某創投機構合夥人:一隻基金一般會投資若干項目,有的項目賺錢有的項目虧錢,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就不是看單個項目收益了,而是看基金整體收益,比較合理。另外二選一給了機構更多自主權,可以自行評估哪種方式更合適。

某PE機構投資總監:應該會選擇按單一基金覈算的20%稅率,一方面過去比較多采用這個,投資人習慣了,之前政策不明確的時候大家也是希望維持20%,就不再變了,減少溝通成本;另一方面按年度所得具有比較大不確定性,投資也有大小年,整體來說不好把控。

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如何整體覈算?

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覈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夥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

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彙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秦政:兩種方式給了創投企業一個選擇權,有的企業可能選20%更優惠,有的企業20%不一定是最優惠的,5%-35%是五級累進的,如果收入規模小,可能5%-35%更便宜,可以根據哪種更便宜來做選擇。

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需按時備案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覈算後,3年內不能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的創投企業,應當在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覈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覈算。

對於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備案的創投企業,若要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覈算方式備案。

創投企業選擇一種覈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該通知執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落實了此前國常會所稱的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仍適用

2018年5月,財政部還聯合稅務總局發佈了財稅〔2018〕55號文,即《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其中規定,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其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對於通知中符合55號文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優惠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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