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教你识别非法集资、套路贷,赶紧收下这份小册子!
摘要:为了深入开展金湾区金融领域的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金湾区金融服务心、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红旗镇、三灶镇,以及区内9家银行、证券公司共计15个单位,分别于5月29日上午在红旗镇广安社区,5月31日下午在三灶镇金海岸社区开展现场宣传活动。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为了深入开展金湾区金融领域的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金湾区金融服务心、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红旗镇、三灶镇,以及区内9家银行、证券公司共计15个单位,分别于5月29日上午在红旗镇广安社区,5月31日下午在三灶镇金海岸社区开展现场宣传活动。
跟小金一起看看
活动现场的情况吧!
5月29日上午,
红旗镇广安社区公安民警参加宣传活动
5月31日下午,
金海岸社区现场宣传。
只看现场照片当然不够!
我们还要一起学习
相关的扫黑除恶知识!
贴心的小金已经为大家准备好啦,
请赶紧收下这份小册子!
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一、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注意:向特定少数人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集资,比如亲戚之间、朋友之间的借贷行为不是非法集资,但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参与进来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单位内部的集资不是非法集资,一旦扩大到社会公众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常见四种表现形式:
1.承诺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
3.以虚假宣传造势。
4.利用亲情友情诱骗。
严厉打击各种“校园贷”、“套路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校园贷”的常见形式
目前,国家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合法合规的信贷服务。下面几种形式的非法“校园贷”,大家遇到时要提高警惕。
高利贷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24%-36%系自然债区。若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则定为高利贷,不予支持。
裸条贷
不法债主通过要挟借贷者以裸照或不雅视频作为贷款抵押证据的行为。
传销贷
不法分子借助校园贷款平台招募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并要求发展学生下线进行逐级敛财。
刷单贷
利用大学生求职心理,以贷款购物刷单获取佣金名义进行的新型诈骗。
多头贷
主要指因从多个非法“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形成一种“以贷还债”式的多头贷。
培训贷
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培训贷”实为“校贷”的新变种,专门坑骗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再科普一点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有效,超过36%的利息无效,可以追回。而24%—36%之间的叫自然债区,如果已经还了,则追不回来。所以借钱之前一定三思而后行,不要轻易陷入非法“校园贷”的陷阱。
二、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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