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盗墓的法律,先秦时已出现。如《吕氏春秋·节丧》中写道,厚葬风习一时盛行,于国家越来越大,家庭越来越富,陪葬就越来越丰厚,“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可知当时对于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也见诸史籍。《淮南子·泛论》中有:“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据说立秋之后,司寇之徒不断上门搜查,遇到盗墓的当街砍死,血满街市,可知执法之严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明确规定,“盗发冢”与杀人、伤人致残、敲诈及拐卖人口等同罪,都应处以磔刑。

  《北齐律》中规定了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即“重罪十条”。其中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殿的犯罪行为位列第二。对其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如果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犯此罪。不得适用其享有的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和以财赎罪。隋代的《开皇律》与《北齐律》一脉相承,其创设的“十恶”之罪吸收了“重罪十条”的大部分内容。此后这项规定被历代统治着沿用至清末,即所谓“十恶不赦”。

  到了唐朝,对盗墓的量刑定罪繁复细致,刑名轻重,粲然有别。《唐律疏议》卷一九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抇墓者流放,已开棺椁者绞,已开墓但中止犯罪的,徒刑三年。因所盗物品不同、是否毁坏尸身等因素而刑罚又有不同。比如盗死者衣服,罪减一等,盗墓砖,等同一般盗窃罪,而“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

  之所以盗墓的种种行为在前现代的各朝律令中处罚规定如此繁复,跟中国古代文化的生死观大有关系。死在中国古代是一件礼制森严的大事,“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身份不同,陪葬、树封、仪式就不同,那盗不同的墓自然量刑不同,再考虑盗墓的主观动机,那就更复杂。

  有盗墓是为了报仇的,比如伍子胥;有盗墓是为了政治作秀的,比如传说项羽盗秦始皇陵是为了谴责暴政;也有图财的,比如曹操手下摸金校尉抇墓索物以充军饷;也有为了玩的,比如广川王刘去。再者,盗自己家墓和盗别人家墓又有不同,盗自家墓等同恶逆,与殴打或杀害祖父母、父母一个性质,盗自家父系长辈的墓还是盗母系长辈的墓也有不同。

  而清朝,这个问题不仅复杂而且敏感,因为这是一个吸收了中华文明的外族统治集团领导下的专制政权,天然要防止被统治者盗清陵以泄愤,还必须在原有礼教秩序上面加上对皇权的彰显,所以清朝的“发冢律”处罚极严,凡是损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不区分主犯和从犯,既遂和未遂,都要凌迟处死,甚至诛九族。

  清“发冢律”规定之详尽为历朝之首,共区分了36种情形,其条例计22条,清末律学家吉同钧就说条文区分太细,开棺见尸内还要分成是看见棺材没打开,试图用锯凿开棺但没打开和打开三种情况。雇工犯主人、子孙犯父母,刑罚还要加倍,因为等同于盗墓外加恶逆,数罪并罚。此外还有很多前朝没有的名色,如指称旱魃、刨坟毁尸,争坟阻葬、开棺易罐,暗埋他骨、预立封堆、伪说荫基,贪人吉壤、盗发远年坟冢埋葬,并掘历代帝王、先贤、前代分藩郡王、亲王,本朝贝勒、贝子、公等项陵墓。名色越来越多,刑罚越来越重。

  盗墓罪在中国治罪如此严苛,外国人普遍表示不太能理解。比如清末预备立宪之时,清廷曾聘日本专家来华参与法律修订,日本专家就将原先如此复杂的22条目缩减成了三条,最高刑罚只到无期,没有死刑,让朝野为之震动。很多官员都对这种修订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刑罚太轻,不足以明纲纪礼教。

  为什么盗墓在国外刑罚就不那么重,不必区分这么细呢?举日本和德国的例子来说。

  宽永十四年(1637),日本发生了岛原半岛的天主教徒暴动。幕府为尽力消灭天主教徒,实行了所谓‘改变宗门’的制度,命令各地诸侯设置改宗官职,专门处置改宗之事,严加搜索各地的天主教徒,千方百计想加剿绝。‘改宗’的手段虽然各地不尽一样,但‘属托金’、‘踏绘’、‘起请文’、‘寺请证文’等,都是各地盛行的。被用这些手段逮捕和判处罪刑的,连续不断。不仅如此,幕府为了消灭天主教势力,又扩展了‘寺请证文’的制度,建立‘宗门户口簿’,士农工商四民都要把身份、名字、年龄等项登录入册,改变宗门户口的权利,全都归于僧侣之手,连人们的婚姻、生死、旅行、教育等事,也要在所属的寺院受到检查和证实。

  而明治维新后,在外来冲击下,本土意识开始觉醒,“和魂洋才”的“崇古”之风大作,因此就有了“复古神道”,将神社定格为国家宗教祭祀的场所,废除了寺院的檀家制。但虽然葬祭的仪礼被改成神道,却很少施行,所以民间丧葬习惯还是遵从檀家制度。在这种社会习惯下,挖掘尸体首先是侵犯了檀那寺的权利,破坏了宗教习惯,对神不敬,所以坟墓罪和宗教祀典放在一起。而在德国这样一个基督教文明国家,丧葬、墓地及尸体保护,与教士、教堂、教义关系密切,人之所敬,维神而已。19世纪末清人薛福成在欧洲见圣徒圣保罗的尸骸被各教堂分析供奉,大为震惊,感叹“墨子知养生而不知送死,其论丧葬,以薄为道; 耶稣之教,又加甚焉。”而这“送死”的观念,恰是西方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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