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盜墓的法律,先秦時已出現。如《呂氏春秋·節喪》中寫道,厚葬風習一時盛行,於國家越來越大,家庭越來越富,陪葬就越來越豐厚,“上雖以嚴威重罪禁之,猶不可止”。可知當時對於盜墓,已經有“以嚴威重罪禁之”。漢代嚴禁盜墓的法律,也見諸史籍。《淮南子·氾論》中有:“天下縣官法曰:‘發墓者誅,竊盜者刑。’此執政之所司也。”據說立秋之後,司寇之徒不斷上門搜查,遇到盜墓的當街砍死,血滿街市,可知執法之嚴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盜律》明確規定,“盜發冢”與殺人、傷人致殘、敲詐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處以磔刑。

  《北齊律》中規定了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即“重罪十條”。其中圖謀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墓及宮殿的犯罪行爲位列第二。對其要處以最嚴厲的刑罰。而且如果是統治階級內部成員犯此罪。不得適用其享有的減輕處罰的特權制度:八議和以財贖罪。隋代的《開皇律》與《北齊律》一脈相承,其創設的“十惡”之罪吸收了“重罪十條”的大部分內容。此後這項規定被歷代統治着沿用至清末,即所謂“十惡不赦”。

  到了唐朝,對盜墓的量刑定罪繁複細緻,刑名輕重,粲然有別。《唐律疏議》卷一九對“發冢”者處以刑罰的明確規定:抇墓者流放,已開棺槨者絞,已開墓但中止犯罪的,徒刑三年。因所盜物品不同、是否毀壞屍身等因素而刑罰又有不同。比如盜死者衣服,罪減一等,盜墓磚,等同一般盜竊罪,而“諸盜園陵內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盜他人墓塋內樹者,杖一百。”

  之所以盜墓的種種行爲在前現代的各朝律令中處罰規定如此繁複,跟中國古代文化的生死觀大有關係。死在中國古代是一件禮制森嚴的大事,“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身份不同,陪葬、樹封、儀式就不同,那盜不同的墓自然量刑不同,再考慮盜墓的主觀動機,那就更復雜。

  有盜墓是爲了報仇的,比如伍子胥;有盜墓是爲了政治作秀的,比如傳說項羽盜秦始皇陵是爲了譴責暴政;也有圖財的,比如曹操手下摸金校尉抇墓索物以充軍餉;也有爲了玩的,比如廣川王劉去。再者,盜自己家墓和盜別人家墓又有不同,盜自家墓等同惡逆,與毆打或殺害祖父母、父母一個性質,盜自家父系長輩的墓還是盜母系長輩的墓也有不同。

  而清朝,這個問題不僅複雜而且敏感,因爲這是一個吸收了中華文明的外族統治集團領導下的專制政權,天然要防止被統治者盜清陵以泄憤,還必須在原有禮教秩序上面加上對皇權的彰顯,所以清朝的“發冢律”處罰極嚴,凡是損壞宗廟、山陵及宮闕的共同犯罪行爲人,不區分主犯和從犯,既遂和未遂,都要凌遲處死,甚至誅九族。

  清“發冢律”規定之詳盡爲歷朝之首,共區分了36種情形,其條例計22條,清末律學家吉同鈞就說條文區分太細,開棺見屍內還要分成是看見棺材沒打開,試圖用鋸鑿開棺但沒打開和打開三種情況。僱工犯主人、子孫犯父母,刑罰還要加倍,因爲等同於盜墓外加惡逆,數罪併罰。此外還有很多前朝沒有的名色,如指稱旱魃、刨墳毀屍,爭墳阻葬、開棺易罐,暗埋他骨、預立封堆、僞說蔭基,貪人吉壤、盜發遠年墳冢埋葬,並掘歷代帝王、先賢、前代分藩郡王、親王,本朝貝勒、貝子、公等項陵墓。名色越來越多,刑罰越來越重。

  盜墓罪在中國治罪如此嚴苛,外國人普遍表示不太能理解。比如清末預備立憲之時,清廷曾聘日本專家來華參與法律修訂,日本專家就將原先如此複雜的22條目縮減成了三條,最高刑罰只到無期,沒有死刑,讓朝野爲之震動。很多官員都對這種修訂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爲刑罰太輕,不足以明綱紀禮教。

  爲什麼盜墓在國外刑罰就不那麼重,不必區分這麼細呢?舉日本和德國的例子來說。

  寬永十四年(1637),日本發生了島原半島的天主教徒暴動。幕府爲盡力消滅天主教徒,實行了所謂‘改變宗門’的制度,命令各地諸侯設置改宗官職,專門處置改宗之事,嚴加搜索各地的天主教徒,千方百計想加剿絕。‘改宗’的手段雖然各地不盡一樣,但‘屬託金’、‘踏繪’、‘起請文’、‘寺請證文’等,都是各地盛行的。被用這些手段逮捕和判處罪刑的,連續不斷。不僅如此,幕府爲了消滅天主教勢力,又擴展了‘寺請證文’的制度,建立‘宗門戶口簿’,士農工商四民都要把身份、名字、年齡等項登錄入冊,改變宗門戶口的權利,全都歸於僧侶之手,連人們的婚姻、生死、旅行、教育等事,也要在所屬的寺院受到檢查和證實。

  而明治維新後,在外來衝擊下,本土意識開始覺醒,“和魂洋才”的“崇古”之風大作,因此就有了“復古神道”,將神社定格爲國家宗教祭祀的場所,廢除了寺院的檀家制。但雖然葬祭的儀禮被改成神道,卻很少施行,所以民間喪葬習慣還是遵從檀家制度。在這種社會習慣下,挖掘屍體首先是侵犯了檀那寺的權利,破壞了宗教習慣,對神不敬,所以墳墓罪和宗教祀典放在一起。而在德國這樣一個基督教文明國家,喪葬、墓地及屍體保護,與教士、教堂、教義關係密切,人之所敬,維神而已。19世紀末清人薛福成在歐洲見聖徒聖保羅的屍骸被各教堂分析供奉,大爲震驚,感嘆“墨子知養生而不知送死,其論喪葬,以薄爲道; 耶穌之教,又加甚焉。”而這“送死”的觀念,恰是西方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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