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楊某和付某是多年好友,2014年楊某在鄭州新鄭龍湖投資一溫泉酒店,付某想入股共同投資,於是,雙方在2014年5月8日簽訂了兩份個人入股協議。兩份入股協議的主要內容爲:1、付某出資5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新鄭市龍湖鎮龍泊溫泉酒店。

事由:投資款變借款 背後問題不簡單

楊某和付某是多年好友,2014年楊某在鄭州新鄭龍湖投資一溫泉酒店,付某想入股共同投資,於是,雙方在2014年5月8日簽訂了兩份個人入股協議。兩份入股協議的主要內容爲:1、付某出資5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新鄭市龍湖鎮龍泊溫泉酒店;2、付某出資5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新鄭市龍湖鎮釀酒人家酒店;兩份收據中均註明“投資款”。兩份個人入股協議書對投資金額、投資項目進行了明確的約定,2015年2月15日新鄭市龍湖鎮龍泊溫泉酒店註冊成立。付某在該酒店經營期間也多次到酒店察看並參與關注股東會議。但是由於經營不善,經股東會議商議,清理虧損情況!對此,付某在酒店拉走一個價值幾十萬的玉斌。之後,該酒店於2017年12月28日被註銷。

付某簽訂了兩份個人入股協議

付某簽訂了兩份個人入股收據

然而更蹊蹺的是付某於2018年將楊某起訴到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付某起訴理由是讓楊某歸還2014年的100萬元的“借款”。楊某很納悶,合夥投資協議手續都有,怎麼變成借款了呢。法院開庭時股東們也現場認證付某就是股東,所有協議證據和現場股東證人法院竟然都沒采納。鄭州二七區法院竟然以“不當得利”爲由判付某勝訴,要求楊某歸還借款。法院的判決讓楊某更加氣憤。

律師:有效證據被視爲無效,法院判決明顯不公

楊某提交了那麼多證明投資款去向的憑據,統統被法院認爲是無效證據,楊某見了二十多位資深律師。他們均認爲,法院不經調查,就把有效證據視爲無效,明顯判決不公。當楊某把證據材料一併拿給律師看的時候,律師也表示,這些證據足以能證明付某投資款的去向了,怎麼說沒有實際投入項目?目前,楊某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本網將繼續關注。(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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