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徵收人與被徵收人之間存在爭議,因而無法達成一致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這裏面爭議的焦點無外乎就是補償的問題,這也是徵收過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問題。

補償關乎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當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就會引起被徵收人的不滿。這也是爲什麼社會頻發強拆事件或頻出釘子戶的重要原因,其更爲嚴重的後果是易引發羣體事件,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爲什麼你的補償不合理,因爲你連基本原則都不知道

因此,徵收補償應當將被徵收人的利益與公衆利益放於同等地位,重視被徵收人的利益,並遵循一定的原則進行實施,才能保證被徵收人與國家的利益。

那麼,徵收補償應遵循什麼原則呢?接下來律土網小編就來爲你解答:

徵收補償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公平

我國的房屋徵收補償原則在不斷的實踐中進行着完善,其經歷了差額、足額,一直到如今的公平補償。這是我國補償政策方面的一大進步,公平補償原則是房屋徵收補償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可以說能夠做到這一原則就可以基本保證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爲什麼你的補償不合理,因爲你連基本原則都不知道

房屋徵收中的公平補償原則是指通過徵收人組織、被徵收人及公衆參與,制定能夠反映徵收區域的實際情況、能爲大多數被徵收人所接受的徵收補償方案,並以該方案作爲徵收補償的統一標準,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在這裏需要作特別說明的是,我們都知道絕對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種人人期待的理想狀態。儘管如此,我門也要追求相對的公平,而相對的公平是需要法律來實現的。因此,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行爲,以達到徵收中的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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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體現: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經公告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是計算被徵收人獲得補償的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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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承租人等用益物權人享有補償請求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從此條款中可以看出,徵收補償的收益主體還應包括用益物權人;

4、徵收補償不能降低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即補償款應及時足額髮放給被徵收人或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給被徵收人,並且該房屋及周邊環境適應居住;

5、徵收人應依據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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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土小編提示 :

我們在徵收補償中提倡公平,但是應注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僵化地將不同的的情況以相同的方式去處理。要充分考慮不同房屋的不同用途、面積、位置、結構、樓層、朝向、新舊程度、裝修水平、交通情況等等因素,從而做好補償協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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