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在第48個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6月4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近年來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情況,發佈十大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司法引領作用,提升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爲私利不顧青山綠水 青島中院發佈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給您提個醒

據悉,2017年至今,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案件1063件。其中,生態環境案件173件,資源類案件890件。173件環境類案件中,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65件,其中包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0件。890件資源類案件中,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204件,農業、林業、漁業承包合同糾紛171件,土地租賃合同糾紛367件,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37件,相鄰關係糾紛22件,排除妨害糾紛(限於資源類)26件,其他63件。

2018年以來,青島兩級法院加快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職能設置和審判隊伍專門化建設,實行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其中,黃島區人民法院成立綜合審判庭和自然資源巡迴審判庭,推行“三審合一”審判經驗,完善自然資源利用管理體系。青島法院推進環境公益訴訟,注重恢復性司法,對土地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及時督促破壞者修復被破壞土地,聯合檢察機關、國土部門等現場勘查、商討修復方案;公開開庭審理青島首例由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並首次邀請技術調查官出庭參加訴訟。在行政審判中深化府院聯動,推進審前和解機制,充分考慮違法事實產生原因、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和整改情況,今年以來已和解五起環境資源二審行政案件,爲企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營商法治環境。

青島中院此次發佈的10個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對刑事審判有所側重,包括懲治非法狩獵、非法捕撈水產品、走私廢物、非法採礦犯罪及行政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等,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特點。

典型案例>>

1、用魚竿架網獵捕90只野鳥,他被判刑一年

【案情簡介】2018年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間,胡某某非法在野外採取魚竿架網方法獵捕紅脅繡眼鳥、黑尾蠟嘴雀、普通朱雀、金翅雀、黃雀、棕翅緣鴉雀、暗綠繡眼鳥、小鵐、棕背伯勞、紅尾伯勞、鵪鶉、麻雀、大葦鶯、白頭鵯等野生鳥類。經鑑定,胡某某獵捕的90只鳥類全部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於“三有”保護動物。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的規定,獵捕的90只鳥類價值合計人民幣30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胡某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網捕方法狩獵野生鳥類,破壞動植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非法狩獵罪。判決:胡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點評】野生鳥類是我國的重要自然資源,其中不乏國家保護動物,其中僅鳥綱一級保護動物就多達37種。我國對野生動物實行特別的保護,對野生動物的狩獵許可、方法、數目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任何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製品的,也要進行處罰。本案中,胡某某非法獵捕野生鳥類,違反了國家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國家利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禁漁期非法捕撈,五人全被判刑

【案情簡介】滕某某、李某某、孫某某、劉某某、吳某某等五人分別系兩漁船的船長、代理、大副。李某某、滕某某預謀在禁漁期內出海捕撈水產品,由李某某負責兩船的物資補給,滕某某負責帶領船舶出海捕撈水產品,指揮在捕撈地點下網、起網,兩船系雙拖網作業,孫某某負責其中一條漁船的下網、起網等具體工作,劉某某負責另一條漁船的管理工作,並在滕某某指揮下安排下網、起網等事宜,吳某某則負責該漁船的下網、起網等具體事宜。2017年6月份,兩漁船出海捕撈水產品,同年6月16日,海警偵查人員在漁區將兩漁船查獲,並當場查獲方式雲䲁(俗稱皮條魚)約89220公斤(後經變賣,得款人民幣152455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滕某某、李某某、孫某某、劉某某、吳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爲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滕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孫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劉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點評】爲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實現漁業資源的休養生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水產品。但隨着市場對魚類等水產品需求日益增大,不法分子爲牟取更多利益,在禁漁期捕撈、小網目捕撈、炸魚、毒魚、電魚等違法現象屢禁不止,過度捕撈及破壞性捕撈已導致魚類資源減少和小型化。滕某某等五人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爲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予懲處。本案追究滕某某等五人刑事責任,嚴懲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爲漁業資源實現可持續開發利用創造良好的生態法治環境。

3、模具工司亂排污水,判刑罰款!

【案情簡介】張某某經營的某壓花模具公司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2016年5月起,將生產中產生的酸洗廢水直接向外排放。經水樣檢測分析,廠區牆外排污口排放污水中總鉻的濃度爲96.4mg/L,鎳、銅的濃度分別爲25.5mg/L、127mg/L,嚴重污染環境。經專家意見認定涉案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爲人民幣22032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某壓花模具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張某某作爲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污染環境罪。某壓花模具公司排放含有鉻、鎳、銅等污染物的廢水,嚴重污染周邊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某壓花模具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某壓花模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評估費用,共計人民幣40032元。禁止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作業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動。

【法官點評】本案系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某、某壓花模具公司主動繳納了所有應繳費用,確保環境修復資金到位,實現了該案公益訴訟的目的。環境公益訴訟保護的是公共利益,是特定範圍內的廣大公民均能享受到的權益。法院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目的在於通過法律武器保護自然生態環境,這是人民法院發揮司法職能,滿足人民羣衆環保需求的體現。通過本案,形成對環境污染者的警醒和震懾,進一步加大對破壞環境行爲的打擊力度,教育引導全社會承擔起營造綠水青山的責任和義務。

4、走私2500餘噸廢塑料至國內牟利,依法嚴懲

【案例簡介】呂某某(另案處理)明知其實際控制經營的單位某科技公司不具備進口廢塑料資質,爲將澳大利亞的廢塑料進口至國內銷售牟利,委託叢某負責聯繫使用他人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走私進口廢塑料。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叢某聯繫王某某,使用王某某經營的某經貿公司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某經貿公司名義爲某科技公司走私進口廢塑料,並以叢某經營的某物流公司名義代理報關該業務。廢塑料通關後,孔某某負責聯繫倉儲並以某經貿公司的名義在國內銷售。截至案發,共計走私廢塑料37票2500餘噸。

法院經審理認爲,叢某、王某某、孔某某及某科技公司、某經貿公司、某物流公司均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判決:某科技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某物流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某經貿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叢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王某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孔某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官點評】走私廢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關於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爲。爲謀取利潤,許多走私分子鋌而走險,進口廢塑料等“洋垃圾”。因缺少相應處理資質、缺乏處置能力,加之固體廢物本身的危害性,對土地、水源、空氣等生態環境都會造成污染,甚至在作爲原料二次使用時危及人體健康。爲此,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明確了走私廢物罪對個人和單位的懲處規定。本案叢某在明知某科技公司不具有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借用王某某經營的某經貿公司的許可證,代理走私廢棄塑料;王某某爲不具有進口資質的某科技公司提供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賬戶等便利;孔某某明知某科技公司採用非法手段進口廢塑料,仍負責倉儲、國內銷售,三人及三公司均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

5、機電公司擅自生產被罰不服,起訴被駁回

【案情簡介】2017年4月27日,某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機電公司檢查時,發現某機電公司在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某環境保護局遂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某機電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10萬元,並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某機電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爲,某機電公司主張某環境保護局作出涉案處罰程序違法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某環境保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駁回某機電公司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某機電公司在未建成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的情況下,擅自正式投入生產,對經營所產生的工業廢料無配套處理措施,造成環境污染,某環境保護局對其處罰適當。

6、收集處置廢舊機油污染土壤,構成污染環境罪

【案情簡介】左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於某某、張某某兩人使用自制的鐵管裝置、抽油機,將廢舊機油從小販的車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滿後,再用油罐車運走。在抽取、儲存廢舊機油過程中,左某某等人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致使大量廢舊機油隨意撒漏、傾倒在地上,滲透進土壤裏。左某某等人共收購廢舊機油1690餘噸,非法銷售金額5745310元。2018年9月28日,環保局對左某某租賃廠區內的土壤進行監測,三處土壤檢測結果超標,每千克土地檢出的“石油烴”分別爲1.47×104mg、1.27×104mg、3.46×104mg,每克土地檢出的礦物油分別爲34.5mg、23.2mg、36.8mg,嚴重超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規定的石油烴檢測上限100(mg/kg)、礦物油檢測上限0.01(mg/g)。2018年11月5日,環保局對左某某租賃廠區內受污染的土壤進行了現場勘測,經測廠區內呈黑色的土壤長20米,寬10米,深約10公分左右。

法院經審理認爲,左某某等非法收集處置廢舊機油的行爲致使土壤受到嚴重污染,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左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於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左某某、張某某、於某某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

【法官點評】《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污染環境罪,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爲處以刑罰。左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僱傭張某某、於某某非法回收廢機油,並在未採取防淋、防污染等措施的情況下對廢機油進行裝卸、過濾、處理等處置行爲,導致大量廢機油撒漏、傾倒在地,滲透進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此外,本案在恢復性司法方面充分發揮聯動機制,與環境保護局共同責成左某某等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切實實現以司法途徑打造自然資源生態基礎。

7、化工公司污水進魚塘,致約18000條魚死亡

【案情簡介】李某某承包的魚塘位於某化工公司附近,2010年7月一場大雨過後,某化工有限公司南院牆外的“氧化塘”最西側圍堰出現決口,在其南側河流水位較高的情況下,決口處流出的塘內部分污水匯同雨水向北流入了李某某承包的養魚塘內。經李某某攝像取證及當地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現場勘查,確認魚塘內水質渾濁、大量魚類死亡,經環保局工作人員清點,整個魚塘死魚數量約爲18000條,其中較大的魚和中小的魚各佔約一半。李某某提交了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楊某、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及錄像光盤,證明某化工公司氧化塘污水流入李某魚塘,導致魚塘魚死亡,可以確認某化工公司有污水流入李某魚塘的事實。經實施調查、詢證和評定估算等評估程序,評估確認60畝魚塘死魚損失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0年7月2日採用市場法評估的資產價值爲人民幣360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某化工公司賠償損失360000元並承擔鑑定費用4000元。二審經調查,發現某化工公司已基本不再經營,360000元案款很難得到執行;而李某某年事已高、家庭困難,亟需相應賠償。經二審法院調解,某化工公司主動履行了一審判決。

【法官點評】在探索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專門化的背景下,相當數量的人民法院不再將環境資源類案件按照現有的民事、行政、刑事類型劃分到不同的審判庭各自審理,而是全部由環境資源審判庭進行審理。通過“三審合一”等機制,對環境資源案件形成全方位、綜合性立體保護的審判模式,使特定類別案件在三維視野下獲得更好的審判效果。本案一審妥善運用環境污染類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和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楊某、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及錄像光盤作爲證據,經法定程序評估出李某某所遭受的損失,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二審根據當事人情況,妥善運用環資審判“三審合一”機制進行調解,圓滿化解案件。

8、石墨加工廠亂排污水,兩人被判刑罰款

【案情簡介】2017年2月至5月間,展某某在其經營的石墨加工廠內使用硫酸、重鉻酸鈉與石墨反應生產酸化石墨,在生產過程中將產生的廢水通過管道排到廠房東側土坑內。同年5月份,趙某某受僱於展某某,在生產酸化石墨過程中負責清洗反應完畢的石墨,其在明知展某某石墨加工廠無污染防治設施、外排廢水會造成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參與生產並將廢水外排。經環保部門檢測土坑內廢水PH

法院經審理認爲,展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趙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二人行爲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展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趙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點評】某些工廠、企業爲了謀取利益,置人民的生命安全於不顧,置子孫後代的生存環境於不顧,違反法律規定,在未經污染防治設施處理的請況下,隨意外排污水、污染環境,給生態環境造成難以修復的重大損害。本案中,展某某、趙某某在無污染防治設施、明知外排廢水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將石墨加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通過管道排到廠房東側土坑內,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後果,應當判處刑罰。對於此類案件,應當加大打擊力度,對不法分子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讓這類事件不再發生。

9、未通過環評就開工,工業公司被處罰

【案情簡介】某環境保護局於2014年12月30日對某工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爲其經營摩托車內、外輪胎製造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並已建成投產,違反了《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罰款15萬元,責令某工業公司經營的該摩托車內、外輪胎製造項目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停產。2016年11月15日,某環境保護局在對該工業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工業公司在未落實環保要求的情況下繼續違法生產。某環境保護局對上述情況製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並現場拍照取證。2017年2月20日,某環境保護局對某工業公司做出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20萬元。2017年4月17日,某工業公司向某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某人民政府維持某環境保護局的處罰決定書。某工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某工業公司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並投入生產,環保局責令其停產改正,但其仍繼續經營,爲此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某環境保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某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某工業公司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建設項目類型多、涉及範圍廣,尤其是與化工、材料相關的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項目,需做好審批前核查和實施中監督以及完成後的檢驗。爲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我國制定並施行《環境影響評價法》。本案某工業公司從事摩托車內、外輪胎製造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應當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該公司不但未取得,還在受到環境保護局責令停產的行政處罰後,不思悔改,未採取相應整改措施,仍繼續違法生產,危害環境,應予處罰。

10、非法採砂20414.57立方米,法院判刑罰款

【案情簡介】2014年11月18日,案外人王某某承包某村東荒復墾土地項目。2014年12月1日,王某某與代某某簽訂轉讓合同,將東荒復墾項目轉讓給代某某。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間,代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藉助東荒復墾項目施工之機,在該村同三高速公路東南側、小沽河西側基本農田及林地共計15.75畝土地區域內,僱傭挖掘機、裝載機等機械設備非法採砂。經某國土資源局勘測,非法採砂形成的水坑面積爲10501平方米,非法採砂20414.57立方米。經鑑定,非法開採的粗旱砂價值人民幣71451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代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非法採礦罪,應受刑罰處罰。判決:代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代某某退賠財產損失人民幣714510元,依法沒收。

【法官點評】近年來,在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非法採礦、採砂、亂挖濫採現象突出,造成地表破壞、植被減少,出現千瘡百孔的山體和滿目瘡痍的山頭,嚴重的會導致生態失調,引發自然災害。《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禁止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採礦行爲的認定及懲處作了進一步的明確,體現了對礦產資源司法保護的高度重視。本案對非法採礦的定罪量刑,有效打擊了不法分子的猖獗行爲,有力地保護了當地土壤生態環境,教育人們合法利用水土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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