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爲: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新法較舊法主要改動如下兩點:首先在稱呼方面,以前公務員的序列分爲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但是考慮到非領導職務的稱呼對於基層公務員頗有不妥,於是,此次修改將原來的非領導職務改爲叫作“職級”,因此現在的公務員序列分爲職務(指領導序列)和職級(指非領導序列)。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宣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而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很有可能出現在行測常識判斷題目中接下來中公教育專家就帶領大家一起剖析一下新《公務員法》中涉及的考點。

亮點1:非領導職務改革

新《公務員法》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爲: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新法較舊法主要改動如下兩點:首先在稱呼方面,以前公務員的序列分爲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但是考慮到非領導職務的稱呼對於基層公務員頗有不妥,於是,此次修改將原來的非領導職務改爲叫作“職級”,因此現在的公務員序列分爲職務(指領導序列)和職級(指非領導序列)。另外將“職級”從高到低分爲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較舊法的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爲: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取消了“辦事員”一職,另外將非領導職務的級別劃分的更加精細化。那麼這一立法初衷是什麼呢?以前在公務員隊伍中,普通公務員晉升之路難,難於上青天,很多公務員初進入公務員隊伍是科員,等到退休仍然是科員,於是大大打擊了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於是就有了消極怠工,敷衍了事的不良工作作風。而新法將非領導職務級別劃分的更加精細,雖然很多公務人員仍然面臨進入時是科員,離開時仍然是科員,但是級別卻可以截然不同,只要努力工作,注重工作實績和政治素質的不斷提高,將完全實現“不升官也能加薪”的美好願望。

亮點2:工作30年可申請提前退休

新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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