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者主體不同,刑事檢查由偵查人員以及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例如醫師、法醫),治安檢查由公安民警進行,針對特殊主體的規定不同,刑事檢查中,檢查婦女身體由女性工作人員或醫師進行。對於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的問題上,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重慶法檢考試網爲大家帶來整理了重慶法檢考試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今天給大家帶來的考點是檢查與搜查的區分,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重慶法檢考試。

在日常複習中,經常有同學會混淆檢查與搜查,基於這個原因,在做題目時也會忽略題目信息,這篇文章的內容,重點區分檢查與搜查的區別。

首先,我們需要先區分治安檢查和刑事檢查的區別。二者對象不同,刑事檢查針對的是活人的身體,治安檢查可以檢查與違法犯罪行爲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身。二者主體不同,刑事檢查由偵查人員以及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例如醫師、法醫),治安檢查由公安民警進行,針對特殊主體的規定不同,刑事檢查中,檢查婦女身體由女性工作人員或醫師進行。治安檢查中,檢查婦女身體,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程序不同,刑事檢查中,必須要持有證件,在進行勘驗檢查過程中,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治安檢查,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發放的檢查證,對於確有必要進行立即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規定不同,在刑事檢查過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徵得本人同意方可。對於治安檢查而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場所、物品、人身強制檢查。

相對而言,搜查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其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針對特殊主體時,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在程序要件部分,一般都要有搜查證,但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對於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的問題上,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對於檢查和搜查區分,是日常考試的易錯易混點,希望各位學員可以利用這篇文章整合知識點,區分易混點,取得理想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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