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期限是判定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這在行政維權過程中至關重要。今天,壹律小編爲大家盤點一下徵地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辦理業務的主要期限,讓廣大拆遷戶做到心中有數。

一、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行政機關如果認爲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內容不明確的,要對申請人進行業務指導,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相關補正。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答覆期限,如果不能當場答覆的,行政機關要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但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可以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也就是說,政府信息公開的最長答覆期限是40個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辦理公開事項的過程中涉及向第三方和其他機關征求意見的,所需要的時間可以不計算在內,但是信息公開機關要提供證據說明。另外,新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於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還適用舊的條例,行政機關的答覆期限爲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在延長之後,最長的答覆期限爲30個工作日,徵求意見的期限不計算在內。

二、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中涉及的期限較多,但針對拆遷戶的主要有以下幾個:

第一,《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規定,複議申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沒有提交法律規定有複議職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接收的複議申請,但自己不具有複議職權的,涉及向其他複議機關轉送的,應當在7日內完成,並告知申請人。

第三,《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除法律有特殊規定以外,複議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如果涉及情況比較複雜,可以報請機關負責人批准再延長30天。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申請最長要在90日內作出。

拆遷戶一定要知道的維權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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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違法查處

如果拆遷戶的土地還未履行徵地程序就被佔用,拆遷戶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違法查處來維權。

依據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爲查處工作規程》,在收到申請人提供的線索之後,應當記錄在案,並及時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覈查,覈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確實存在違法行爲的,要及時制止。

在覈查線索之後,符合立案標準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在立案之後,國土資源部門一般在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案情複雜,不能在60日內完成,可以報請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批准,適當延長。原則上說,加上延長的時間,應當在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如果案件特別複雜的,可以再進行延長。

拆遷戶要注意,對於覈查線索和延長的期限,政策法規並沒有給出一個具體規定,但拆遷戶有知情權,可以隨時詢問違法查處進度,如果發現進度過慢,可以通過複議或者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律師提醒

除行政機關的業務辦理期限外,上述法規還規定了拆遷戶的申請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可能無法再通過相應途徑維權。因此,遇到侵權不要採取拖延戰術,及時委託專業律師,以期獲得最好的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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