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檔案被單位弄丟了,隨之而來的是不能辦理退休手續,不能及時享受退休金,甚至會因無法補辦職工檔案,造成永久性無法彌補的損失。如果職工遭遇這一系列損失應如何維權?如何主張賠償損失呢?以下案例爲職工維權提供了較爲有效的方法。

員工檔案被用人單位弄丟,哪些損失可索賠?

一、檔案丟失致無法辦退休的,用人單位需賠償直接損失

【案例】

劉莉於1982年入職某區旅遊公司工作,1987年9月由公司調入下屬分公司服務中心。2007年3月公司改制時,劉莉下崗後離職另行謀職,公司未再給她繳納社保金。

2010年3月,尚有6個月就達到退休年齡的劉莉找到原公司,要求補辦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公司雖同意辦理,但強調她的檔案已經丟失,公司便稱其檔案早已轉走,無法辦理包括退休在內的任何手續。此後的5年時間裏,劉莉四處上訪也未能解決。

2016年3月,劉莉以原公司爲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爲其補辦職工檔案及退休手續,賠償達到退休年齡後5年來的退休金及醫保損失20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公司雖主張將其檔案轉給劉莉後入職的單位,但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遂判決該公司爲劉莉補辦職工檔案與退休手續,並賠償劉莉5年退休金等經濟損失16萬餘元。

【評析】

劉莉的人事檔案一直由某旅遊公司負責保管。劉莉離職到其他單位工作,雙方並未辦理調離或離職的相關手續。作爲劉莉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其不能提供劉莉檔案調出的充分證據又無法提供其相關檔案,故應認定劉莉的人事檔案被該公司丟失。因此,其應當對劉莉人事檔案丟失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檔案丟失致工齡縮水,過錯方須全額賠償

【案例】

1965年5月,陳某進入某市工廠工作,一直工作至1989年6月。離職後他成了自由職業者,並由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金。

2005年,60歲的陳某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然而,他到手的養老金僅1600餘元。因退休待遇明顯少於同齡人的退休金收入,他便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查詢。

查詢後,他才知道,因原工作單位至今未移交其檔案,所以,他在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作年限未被視同繳費年限,缺少這些年限自然導致其養老保險金比同時進廠的職工少了一大截。

陳某認爲,他檔案未能移交的原因是原工廠將其檔案丟失了,該過錯應由工廠負責。於是,他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陳某丟失的檔案已經無法辦理,法院比照陳某同等情況職工的退休金差別,酌定原工廠賠償陳某經濟損失75000元。

【評析】

用人單位對職工的檔案材料具有保管和移交等義務,單位未能提供陳某的檔案材料或移交檔案材料的憑證,應推定其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

由於陳某沒有相應的檔案材料,造成其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從而導致其養老退休金與同時進廠的職工有差異,故單位應當對由此給陳某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員工檔案被用人單位弄丟,哪些損失可索賠?

三、社保欠費無法補繳,可按平均養老金標準索賠

【案例】

何仁懷於1995年1月1日入職某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期間公司一直未給其繳納社保。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公司與何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開始爲其繳納社保。

何仁懷於2015年5月20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從2015年6月起,停止爲其繳納社保金等費用。但直至何仁懷退休,公司始終沒有爲他補繳2008年以前的養老保險金。

退休後,何仁懷因拿不到足額的退休金,一紙訴狀將原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

法院依職權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得到的答覆意見是:因何仁懷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爲其辦理2008年1月以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手續。

經覈算,何仁懷自退休至其年滿75歲,其養老保險待遇因公司的過錯可造成損32萬餘元。但是,其訴訟主張的賠償金僅爲20萬元,故判決公司向其支付20萬元賠償金。

【評析】

勞動者退休後養老保險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時間、繳費金額、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具體損失難以精確界定。

何仁懷起訴主張的20萬元損失,並未能提供合理的計算方法。而法院參照當地2015年度退休職工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經覈算,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到75歲15年期間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應爲32萬餘元。而其僅主張20萬餘元,法院依據“不告不理”原則,即法院不能超出當事人訴訟主張,越權予以判決,只能判決支持20萬元。

文|勞動仲裁與訴訟

編|蝙蝠俠

員工檔案被用人單位弄丟,哪些損失可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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