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圖片來源於視覺中國

長城網9月5日訊(記者 張藝萌)日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發佈《關於加強礦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意見的通知》,對礦山項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措施不落實等環境違法行爲,採取嚴懲重罰。

通知範圍涉及河北各市(含定州、辛集)環境保護局、審批局以及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通知強調,自2018年5月9日起,礦山開發建設項目(不包括獨立的選礦廠)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調整至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由原地方審批的礦山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仍由地方行政審批局或環保局負責。

通知強調要嚴格環評管理。礦山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文件未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重點流域、區域、京津冀生態涵養區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建設礦山項目,一律依法責令停止建設,責令恢復原狀。違法行爲行政處罰未落實的,不得受理審批其環評文件。

項目建設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於違反法定規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的擬建項目,不得批准其環評文件。

礦山整合、改擴建項目對歷史形成或現有工程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要明確治理恢復責任主體。未完成生態恢復治理任務的礦山開發項目,不得批准其新、擴、改建環評文件。

項目建設應明確施工期、運行期、閉礦期合理可行的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對受礦山開採影響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礎設施等環境保護目標應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礦山項目運行3至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通知要求,各市環保局於2018年9月30日前將“河北省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情況排查表”報送省環保廳。

同時,通知提出,各市統籌考慮礦山建設項目履行環評手續、竣工環保驗收、佔用環境敏感區、環境影響及採取保護措施等情況,提出清理整頓方案,進行分類處理。要關閉註銷一批、驗收清零一批、移交處罰一批、限期治理一批、移交司法一批、區域限批一批。

2018年12月31日前,各市要完成礦山建設項目分類清理整頓工作,並將清理整頓結果報送省環保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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