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因私設小金庫並將部分款佔爲己有及受賄,曲靖市會澤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副書記、局長高坤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法院同時以貪污、挪用公款罪判處該局原辦公室主任蘇順玉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並判決二人貪污公款100萬餘元,由扣押機關返還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繼續追繳高坤贓款30餘萬元上繳國庫。

局長“授權”,主任“辦事”,套取百萬私設小金庫

◆常規排查露馬腳

高坤,男,1968年7月出生,大學文化,原曲靖市會澤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因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和受賄罪於2015年1月19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經雲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月13日,當地紀檢部門在常規排查中,發現縣廣電局辦公室主任蘇順玉銀行賬戶資金流動異常,多次有大額資金存入其個人賬戶,當天通知蘇順玉到紀檢部門接受調查。蘇順玉如實供述其違紀違法問題,並交代夥同局長高坤利用專設“小金庫”資金購買私人物品,高坤將小金庫資金借給他人經商等違紀違法事實。同期,紀檢部門曾接到一封匿名舉報信,稱高坤任鄉黨委書記期間,在鄉辦公大樓的建設等大小工程上存在受賄問題。

接受調查前,高坤將20萬元違紀款交到單位財務處。該款於2015年1月16日被紀檢部門暫扣,2015年6月3日被紀檢部門收繳。

2015年1月15日上午,掌握一定證據後,當地紀檢部門通知高坤接受調查,高坤如實供述了用單位“小金庫”資金購買私人物品,借給他人經商的犯罪事實。2015年6月3日,紀檢部門收繳蘇順玉貪污款77萬餘元和小金庫結餘資金63萬餘元。 檢察機關立案後,蘇順玉及妻子兩次繳納暫扣款35萬餘元。

高坤在事業有成之時走向了腐敗墮落,令不少知情者感到惋惜。高坤出生於國家級貧困縣會澤,老實巴交的父母歷盡千難萬苦供他上學。最讓他心懷悔恨的是,年邁的父親不能接受他違法犯罪的事實,在其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含恨離世。

“如果沒有第一次,如果有人棒喝,如果……”高坤說,這些年來雖然手上寬裕了,但是心裏一直不踏實。走進看守所後,他想了很多,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給國家、給組織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爲此他先後多次寫懺悔書。

被控制人身自由後,他請求念在他給國家和人民做過一些貢獻且積極主動認罪的分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其從輕處罰,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局長“授權”,主任“辦事”,套取百萬私設小金庫

◆“心裏不平”收手難

大學畢業後,高坤被分配至原曲靖地區會澤縣鄉鎮工作,因工作成績突出,先後被選任副鄉長、鄉長、黨委副書記、書記。高坤在任期間,其任職的鄉鎮經濟快速發展,多項指標在曲靖同行業中處於領跑地位,多項工作受到上級表彰。2011年1月,因工作業績突出,高坤被組織選任爲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局長(正科級)。

2013年9月,因着力推動和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羣體”工作格局中做出了突出貢獻,高坤被國家體育總局授予“2009至2012年度全國羣衆體育先進個人”稱號,並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期間受到表彰。

隨着高坤職位的變化和手中實權的變化,他的生活圈子也不斷改變。 特別是因職務的原因,經常與腰纏萬貫的各色老闆們打交道,看到他們神氣十足地開着豪車,一擲千金的瀟灑,高坤開始不平衡。自我感覺付出與收穫越來越不對等,他開始與一些出手闊綽的老闆交往,身邊打招呼的“熟人”“朋友”越來越多。

越對比,越不平衡;越思量,越覺得付出與回報不協調,廉潔自律的“防洪大堤”逐漸滋生了可怕的“蟻穴”。2008年的一天,承建某鄉辦公大樓的項目經理,爲感謝高坤提供的幫助和關照,先後兩次奉上辛苦費10萬元。一年後,爲感謝高坤在供應鄉政府辦公傢俱、音響監控、食堂設備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和關照,曲靖一家商貿公司負責人送上現金10萬元。

“當然,我對黨紀國法還是知道的,對有關廉政制度也是清楚的,總想着既然給別人辦了事,人家事後真心實意地送,又不是我主動去索賄,不拿白不拿。” 事後,高坤這樣安慰自己。

局長“授權”,主任“辦事”,套取百萬私設小金庫

◆局長“授權”主任“辦事”

2014年期間,時爲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局長的高坤、辦公室主任蘇順玉聯手,採取局長“授權”、主任“辦事”的方式,利用職務便利,在縣體育館維修工程、廣電局活動板房建設、體育器材採購、唐繼堯故居維修和雲南省運會足球比賽宣傳標語製作等項目中,套取國家資金上百萬元存於私設小金庫,並將套取的部分資金據爲己有或用於個人支出。

二審中,法庭審理證實:2011年至2014年,高坤、蘇順玉分別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列合同和虛增工程款等方式套取國家資金180餘萬元,用於私設小金庫。

2014年6月,二人在縣體育館維修的工程中,採用虛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資金147萬餘元,其中58.5萬餘元被蘇順玉佔爲己有。2014年7月,二人在負責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辦公樓六樓活動板房建設、裝修及辦公樓電梯安裝的工程中,採用虛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資金32.5萬餘元,其中5萬元被蘇順玉佔爲己有;同期,二人在負責雲南省運動會足球比賽宣傳標語的過程中,採用虛增宣傳費的方式套取資金1.1萬元,全部被蘇順玉佔爲己有。

2013年3月,高坤利用小金庫資金以1.24萬元購買了一塊土地準備用作墳地。2014年6月,高坤和蘇順玉以8.9萬元購買了兩套巴西黃花梨木沙發和滇紅木搖椅,各分一套;同期,高坤先後三次購買了一套1.6萬元的核桃木沙發、一套1.6萬元的花梨木辦公桌、一套0.4萬元的花梨木小方桌、一套0.58萬元的喝茶大板、一個0.13萬元的椿木五斗櫃、一個0.53萬元的香樟木大衣櫃、一個0.3萬元的古玩架和兩幅3.06萬元的柏木大板,還以8000餘元購買了兩個浴室櫃、一個浴室房和一個花灑,以5.68萬元購買了一套奧能SOD保健品。

2014年7月,二人以13.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兩套紅木沙發和雞翅木餐桌,各分一套。同期高坤以2.9萬元購買了一個非洲酸枝電視櫃、一個核桃木餐邊櫃和一套非洲黃花梨木大牀。2014年10月,高坤指使蘇順玉將“小金庫”的資金15萬元借給他人經營餐館,至今未歸還。

經公開開庭審理,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高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同時以貪污罪判處蘇順玉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90萬元;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

11月8日,一審判決宣判後,高坤、蘇順玉二人分別以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等提出上訴。

“認罪之時罪已招,貪污受賄犯法了,放棄自律我後悔,貪慾使我進監牢。”法庭審理後,高坤寫下這樣的字句悔過。

局長“授權”,主任“辦事”,套取百萬私設小金庫

◆進入“小金庫”不等於貪污

2014年7月份,二人在負責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辦公樓六樓活動板房建設、裝修及辦公樓電梯安裝工程中,採用虛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資金23萬元。2014年11月,二人在負責體育器材採購的過程中,採用虛增購貨款的方式預計套取資金27.6萬元,蘇順玉預備將其中的19.1萬餘元佔爲己有。案發時,該工程的工程款已付款,但承包方尚未將蘇順玉預備套取的資金27.6萬元返給蘇順玉,後將該款退繳檢察機關。2014年11月,蘇順玉在負責唐繼堯故居維修的工程中,採用虛增工程款的手段計劃套取資金6.989萬元,蘇順玉預備將其中的2萬元佔爲己有,案發時尚未支付工程款。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爲,二人採取不正當手段將公款套取,該公款是進入“小金庫”,還是被二人佔爲已有,尚處於不確定狀態;進入“小金庫”的資金只能認定爲違反財經紀律;只有進入個人腰包,被二人非法佔有,才能認定爲貪污。

關於退贓,蘇順玉違紀款77萬餘元和小金庫結餘資金63萬餘元。蘇順玉及其妻子兩次向檢察機關繳納暫扣款35.26萬元。高坤交給單位財務20萬元。一審庭審結束,蘇順玉的妻子向法院繳納罰金暫扣款2萬元,高坤的妻子向法院繳納罰金暫扣款10萬元。

高坤、蘇順玉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國家資金存入單位“小金庫”,同時將部分“小金庫”內公款佔爲己有,其行爲均已構成貪污罪。其中高坤佔有公款18.8萬餘元,蘇順玉佔有公款64.6萬餘元,二人共同佔有公款22.3萬元。而且高坤、蘇順玉將 “小金庫”內公款15萬元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較大的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高坤非法收受他人賄賂20萬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高坤有退繳部分贓款的悔罪表現,蘇順玉有在有關部門未掌握其犯罪線索時,主動交待全部犯罪事實且退清全部贓款等情節,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二審改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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