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超時加班的協議,無效

案 例

2019年春節過後,某印刷專用設備製造公司接到一批大訂單。

由於時間緊,任務重,公司召開全體員工大會,要求願意加班完成訂單的員工向人力資源部門報名,對加班的員工,公司將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員工都希望多掙些錢,紛紛報名。

公司便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接下來的兩個月,員工每個工作日工作13小時。

加班半個月後,幾名員工因疲勞過度病倒了,要求退出加班。

公司表示,員工加班是簽訂了補充協議的,屬自願行爲,不違反法律,員工也不能違約。

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日常巡視檢查時發現此事,及時要求企業責令改正。

自願超時加班的協議,無效

分 析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本案中,公司與員工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爲13小時,比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下可以延長的工作時間還多了2個小時,顯然嚴重違反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可見,無論員工是否自願加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超時加班補充協議,單位只要違反了法定工作時間標準、超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都是非法、無效的,應予改正。

同時,企業也應該認識到,超時加班對企業自身經營生產的危害。如果企業培養出的熟練工人由於不堪重負超時加班而紛紛倒下,或者由於疲勞等原因發生工傷事故,企業需要付出的代價,就遠遠不是加班工資了。

美編:秋菊

校對: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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