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青楊布廠辯稱,確實未將餘款付清,原因是原告泰祥機械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經多次整改也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且在此之前,被告青楊布廠並未向泰祥機械主張過履行保修義務,其只是在泰祥機械起訴後才提出反訴要求其進行維修更換。

如果在合同中未約定履約順序,一旦發生糾紛,是買方先付款,還是賣方先交貨?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

【每日一案】收貨後因質量問題可以不付餘款嗎?

2017年5月,泰祥機械與青楊布廠簽訂無紡機械買賣合同,約定由青楊布廠向泰祥機械購買某型號生產線1套,總價136萬。合同對付款金額、時間、售後維修等作了規定,並附有設備參數指標等附件。合同簽訂後,青楊布廠於2017年5月和11月分別付款20萬、110萬,共計130萬元。泰祥機械收到貨款後在2017年11月底發貨並於12月份完成安裝調試。但青楊布廠以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爲由遲遲未將餘款付清,經多次催討仍未支付。泰祥機械訴至常熟法院,要求青楊布廠支付餘款6萬元。

【每日一案】收貨後因質量問題可以不付餘款嗎?

被告青楊布廠辯稱,確實未將餘款付清,原因是原告泰祥機械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經多次整改也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如果原告泰祥機械能將設備整改到符合技術標準,則願意將餘款付清。

【每日一案】收貨後因質量問題可以不付餘款嗎?

法院經審理認爲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雖未明確約定支付餘款與保修義務的履行先後順序,但從具體的約定看,設備餘款6萬元應在2017年底付清,現已過履行期限。且在此之前,被告青楊布廠並未向泰祥機械主張過履行保修義務,其只是在泰祥機械起訴後才提出反訴要求其進行維修更換。現雙方相互主張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且都要求對方先履行後,才同意履行自己的義務,因青楊布廠對已過履行期的付款義務尚未完全履行,因此泰祥機械有權拒絕青楊布廠的保修要求。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青楊布廠給付原告泰祥機械貨款6萬元。(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每日一案】收貨後因質量問題可以不付餘款嗎?

小司提醒

合同簽訂需對各項條款內容一一列明,明確雙方義務、履約順序等,如在交易過程中發現所交付貨物存有質量問題,應及時進行書面溝通,並對相關證據進行留存,避免日後產生糾紛而有口無憑。

【每日一案】收貨後因質量問題可以不付餘款嗎?【每日一案】收貨後因質量問題可以不付餘款嗎?【每日一案】收貨後因質量問題可以不付餘款嗎?

常熟法院 韓丹 焦林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