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消費金融收砍頭息被判無效

服務,需要收費,無可厚非。但在服務前收取服務費,尤其是在借貸領域,被稱爲“砍頭息”。

早前,監管部門多次下發文件稱,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日前,柒財經旗下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發現,持牌消費金融——興業消費金融依然“頂風作案”。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發佈的與興業消費金融有關的多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興業消費金融在放款時預先扣除借款服務費,被法院認爲屬於利息,應在剩餘借款本金中扣減。同時,對該部分費用產生的利息也應扣除。

興業消費金融收砍頭息被判無效

砍頭息頻現

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瞭解到,中國裁判文書發佈的興業消費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興業消費金融”)與張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9日,原告(興業消費金融)與被告張忍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用於消費,貸款期限2年。

而自2018年7月15日起,張忍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截至2018年10月29日,尚欠借款本金90061元、利息5836.35元、罰息及滯納金1618.18元。興業消費金融催收未果,遂至法院起訴張忍。

興業消費金融收砍頭息被判無效

法院表示,張忍自認於2018年3月9日放款當日扣除服務費1000元,該款實質是放款時預先扣除借款利息,故被告張忍實際借款金額爲99000元。因此,原告扣除的服務費同時應在剩餘借款本金中扣減,故實際尚欠的借款本金應爲89061元。

同時,對服務費1000元產生的利息(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7月14日)也應當予以扣除。而這也意味着,法院認定興業消費金融收取“砍頭息”無效,應按利息收取,借款本金爲9.9萬元。

有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也表明,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爲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爲本金。

同樣的,此前有用戶投訴稱,興業消費金融存在砍頭息情況。該用戶稱,借款1500元,實際到賬只有1300元,存在砍頭息,“現逾期一年零五個月,本息共計需要還款6464.65,與客服協商後可減免滯納金,剩需償還3158.59元”。

也有用戶稱,在興業消費金融申請借款時候並沒有說有服務費. 放款以後強行扣取服務費。根據該用戶介紹,其借款2萬元實際到賬1.9萬元,其中1000元爲興業消費金融收取的服務費。

事實上,早在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指出,“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而在2018年,興業消費金融仍在發放貸款時直接收取服務費。法院發佈的興業消費金融股份公司與張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2018年3月9日,興業消費金融向被告張忍發放貸款時收取1000元服務費作爲“砍頭息”。

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瞭解到,興業消費金融方面稱,今年4月1日起,公司調整服務收費項目,取消“金融諮詢”與“客戶服務”兩項項目收費,並稱客戶可根據需求自願選擇服務項目,並根據選擇收取相應服務費用。

興業消費金融收砍頭息被判無效

法院僅支持24%利息

今年4月29日,興業銀行發佈了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了興業消費金融2018年的業績。財報顯示,2018年興業消費金融總資產爲222.62億元;營業收入24.48億元,較2017年同比增長139.8%;淨利潤5.12億元,較2017年同比增長145%。

興業消費金融收砍頭息被判無效

當前,興業消費金融的股權架構爲:興業銀行、福建泉州市商業總公司、特步(中國)有限公司、福誠(中國)有限公司聯合持股,持股比例分別爲66%、24%、5%、5%。經過三輪增資,其原始註冊資本由3億元,增至19億元。

根據財報,興業消費金融佈局線上、線下業務,開業以來已累計爲興業銀行輸送借記卡客戶近40 萬名。同時,其發力互聯網金融,以“空手到”APP 產品爲起點,打造了一系列線上產品,爲線下客戶拓展形成補充。

據瞭解,興業消費金融開發的“空手到”APP,可爲用戶提供線上最高授信額度爲3萬元的無抵押信用貸款“小額閃電貸款”,同時也上線了“家庭消費貸”以及“名企白領貸”等,最高授信額度均爲20萬元。

此外,興業消費金融還開發了一款名爲小鯊易貸的APP,上線了最高授信額度爲5萬元的信用貸款產品,並提供興業銀行信用卡辦理、生活服務頻道服務等業務。其中,小鯊易貸因借款時沒有告知用戶收取服務費、放款後強行收取服務費,被多個用戶投訴存在砍頭息情況。

在與張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法院稱,被告自2018年7月15日開始逾期還款,興業消費金融有權向被告收取滯納金,原告雖可就利息、滯納金一併主張,但兩者之和標準明顯過高,故本院酌定原告主張的利息、滯納費費率合計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在興業消費金融與羅新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爲,興業消費金融在本案中罰息約定標準過高,酌定調整爲以欠款本金爲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故原告訴請中計算至2018年7月1日的罰息相應調整爲253.29元,其後的罰息計算標準作相應調整。

在興業消費金融股份與劉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本院認爲,原告作爲金融機構,相較於民間借貸,其發放貸款收取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應當受到更爲嚴格的限制,不應超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對於超出部分,法院不應支持。

此外,劉全瑞與興業消費金融名譽權糾紛中,劉全瑞要求興業消費金融賠償因暴力催收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失20000元;同時,被告(興業消費金融)領導到原告單位當面向原告賠禮道歉,向原告單位領導澄清事實,恢復原告名譽。

劉全瑞稱,興業消費金融員工在原告的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高明大道東492號23座1001房及原告工作單位地址高明區文昌路18號張貼侮辱原告的照片,照片上的內容爲“欠債還錢,詐騙銀行資金,枉爲國家公職人員,損害公信力,劉全瑞,還錢,騙子”。

不過,法院認爲,照片上的內容爲“欠債還錢,詐騙銀行資金,枉爲國家公職人員,損害公信力,劉全瑞,還錢,騙子”,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是被告張貼了案涉照片,不能因爲被告對原告享有債權,且被告員工在微信聊天中的催收行爲就推斷案涉照片是被告所張貼。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劉全瑞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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