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上午,浙江海事行政審判工作推進會暨浙江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揭牌儀式在寧波海事法院舉行。浙江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由浙江省司法廳和寧波海事法院聯合設立,在國內尚屬首次,主要負責浙江範圍內的海事行政爭議調解工作。

行政爭議調解中心,是浙江法院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實踐成果。2017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開展設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試點工作,2018年11月在全省法院全面推進。而隨着海事行政案件類型更趨複雜、數量增多,新型案件不斷湧現,政府和法院都迫切需要建構爭議化解新機制。因此,浙江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便應運而生。

浙江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實行一箇中心多點工作的模式,中心設在寧波海事法院,納入寧波海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統一規範,並設立調解員名庫。

寧波海事法院相關負責人說,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作爲化解涉訴行政爭議機構,可依法對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糾紛和其他可以調解的涉訴行政爭議進行調解,通過府院良性互動形成合力,打造共同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平臺。

那麼,案件當事人將如何“享受”調解服務呢?寧波海事法院收到行政起訴狀後,或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相關海事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將告知當事人相關案件可到浙江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調處。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進行訴前化解、先行調解、複議受理前調解,進行口頭或書面申請。對於有意願者,調解中心將指定調解主辦人、調解員,各方可通過現場、網絡、電話等多種方式進行調解。據瞭解,訴前化解和複議受理前調解,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個工作日內辦結,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鑑定、傷殘評定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先行調解應當在立案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我們將調解作爲解決海事行政爭議的重要方式,貫穿於海事行政複議、海事行政案件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全過程,同時平衡調解和複議、判決的關係。”該負責人表示。

同時,會議發佈了浙江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調解規程,並就如何推進浙江海事行政審判工作和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若干問題進行座談。

來源:浙江新聞

海之訊Hicent公衆號

微信號 : HZXNEWS

新浪微博:@海之訊hicent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