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儘管朱某知道李某並沒有得到上述品牌的授權,是私自違規生產“山寨襪”,也清楚自己不具有印製上述吊牌的資質,但考慮到李某給出的價格較高且願意提前支付部分貨款,思來想去,朱某便答應了下來。檢察官審查後認爲,朱某違反國家商標管理規定,非法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應當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2019-06-07 10:01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酈方家 記者 阮帥

給“山寨襪”製造假身份 糊塗印刷廠老闆獲刑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於浙江新聞客戶端

近日,諸暨一印刷店老闆因印刷“山寨吊牌”,被判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獲刑三年六個月。

據瞭解,朱某是諸暨一家印刷廠的老闆,2010年前後經人介紹認識了安徽一家制襪企業老闆李某。2014年年底,李某聯繫朱某,讓其幫自己印製一批知名品牌襪子的吊牌,每張吊牌將付0.1元錢的報酬。

儘管朱某知道李某並沒有得到上述品牌的授權,是私自違規生產“山寨襪”,也清楚自己不具有印製上述吊牌的資質,但考慮到李某給出的價格較高且願意提前支付部分貨款,思來想去,朱某便答應了下來。一直到2015年10月左右,朱某累計爲李某印刷了襪子吊牌40餘萬張,累計得款4.4萬餘元。

之後,李某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刑。隨後,爲其生產襪子吊牌的朱某也被抓獲歸案。檢察官審查後認爲,朱某違反國家商標管理規定,非法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應當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涉案的4.4萬餘元贓款也予以收繳。

檢察官提醒: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本案中,襪子的吊牌是獨立於品牌襪子的外觀存在,同樣屬於企業知識產權範疇,在未得到品牌企業的授權下,任何其他個人或企業生產、製作、銷售行爲均被法律所禁止。

提醒廣大市民,切不可因爲貪圖利益,觸碰法律的底線,也要擦亮眼睛,拒絕成爲“山寨貨”的製造者,發現類似的假冒僞劣行爲也應當及時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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