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01.装修材料按实际应用可分为以下几类:饰面材料、装饰件、隔断、大型家具、装饰织物。

02.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将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按燃烧性能划分为4级(A、B1、B2、B3 ), A1、A2级即为A级,满足B级、C级即为B1级,满足D级、E级即为B2级。 03.消防控制室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 B1 级装修材料。 04.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 不低于2.00h的隔墙、 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05.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B2 级。

第十一章 灭火救援设施

0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 L 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 大于 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0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03.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11t;重系列消防车其最大总质量15t~ 50t。

04.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对于 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 l5m×l5m;供 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 0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 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 160m。

0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 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07.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 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的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其他地 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08.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 ㎡;与防烟楼梯间 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 ㎡。 09.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10.建筑高度大于 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 ㎡ 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 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 施。

11.当采用 圆形与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边长尺寸应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 1.5倍;当采用 矩形平面时,其短边尺 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的长度。

12.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为 白色,需与周围地区取得较好对比时亦可采用 黄色,在浅色地面上时可 加上 黑色边框,使之更为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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