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築裝修、保溫材料防火

01.裝修材料按實際應用可分爲以下幾類:飾面材料、裝飾件、隔斷、大型傢俱、裝飾織物。

02.國家標準《建築材料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12,將建築內部裝修材料按燃燒性能劃分爲4級(A、B1、B2、B3 ), A1、A2級即爲A級,滿足B級、C級即爲B1級,滿足D級、E級即爲B2級。 03.消防控制室的頂棚和牆面應採用A 級裝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使用不低於 B1 級裝修材料。 04.高層民用建築的裙房內面積小於 500 ㎡的房間,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並且採用耐火等級 不低於2.00h的隔牆、 甲級防火門、窗與其他部位分隔時,頂棚、牆面、地面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

05.建築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爲A 級,且不應低於B2 級。

第十一章 滅火救援設施

01.對於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積大、建築長度長的建築,如 L 形、U形口形建築,當其沿街長度超過 150m,或總長度 大於 220m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

02.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 4m,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於 8%。

03.輕、中系列消防車最大總質量不超過 11t;重系列消防車其最大總質量15t~ 50t。

04.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12m×12m 。對於 高層建築,回車場不宜小於 l5m×l5m;供 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 18m×18m。 05.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在 150m左右,按規定一般設在城市道路兩旁,故將消防車道的間距應爲 160m。

06.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條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於一條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 裙房進深不應大於 4m。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 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07.消防電梯的設置範圍 (1)建築高度大於 33m的住宅建築。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32m的 二類高層公共建築。 (3)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 10m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 ㎡的其他地 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08.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 ㎡,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 ㎡;與防煙樓梯間 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築不應小於 10 ㎡,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 ㎡。 09.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採用 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捲簾。

10.建築高度大於 l00m且標準層建築面積大於 2000 ㎡ 的公共建築,其屋頂宜設置 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 施。

11.當採用 圓形與方形平面的停機坪時,其直徑或邊長尺寸應等於直升機機翼直徑的 1.5倍;當採用 矩形平面時,其短邊尺 寸大於或等於直升機的長度。

12.停機坪起降區常用符號“H”表示,符號所用色彩爲 白色,需與周圍地區取得較好對比時亦可採用 黃色,在淺色地面上時可 加上 黑色邊框,使之更爲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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