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機長辭職被判賠378萬 業內人士稱飛行員跳槽多因待遇問題)

飛行員馬強(化名)2005年入職東航雲南分公司從事飛機駕駛工作,而在該企業工作12年後,馬強提出了辭職請求,隨後遭航空公司索賠各類費用540萬元。4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起案件的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最終判決馬強賠償東方航空雲南有限公司378萬元。而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後發現,近年來,飛行員提出辭職隨後被航企索賠數百萬元的案例並不在少數,業內人士表示,飛行員跳槽大多因待遇問題,而近年來航空公司也在用籤“終生合同”等手段留住飛行員。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2年飛行員想辭職

據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2005年10月1日,馬強入職東航雲南分公司從事飛機駕駛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從2005年10月1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必須服務期從2005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乙方從獲得機長資格之日起爲甲方工作的必須服務期爲8年,若乙方獲得機長以上的技術等級,其必須服務期在上述約定的基礎上再增加8年”。同時,合同要求馬強在從事飛行駕駛工作期間每參加一次機型複訓或轉機型培訓,增加一年的必須服務期。


而對於違約金的要求,合同中規定,飛行教員違約金爲500萬元,責任機長爲450萬元,飛行員正駕駛爲350萬元,飛行員副駕駛爲250萬元,同時飛行員若自獲得以上幾項資格起,每增加一公曆年,分別在該項違約金標準上追加5%。”

而航空公司在2017年1月10日收到了馬強的書面辭職,但作出不同意辭職的書面決定,且繼續發放馬強工資併爲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而在2013年1月31日,馬強已經被聘爲B737機型機長。

雙方不服勞動仲裁 航企向飛行員索賠500餘萬

隨後,經馬強和東航雲南有限公司申請,雲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審理後作出仲裁裁決,其中一條要求馬強向航企支付225萬元培訓費違約金,雙方均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在一審中,航企請求依法判決原告馬強賠償違約金540萬元,並返還自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爲原告發放及代繳的工資和社保等福利待遇。

一審法院認爲,按照合同規定,責任機長承擔違約責任的標準爲450萬元,飛行員系特殊行業,其從業具有較強專業技術性,航空公司勢必要爲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併產生相應費用,案涉仲裁根據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服務期計算出馬強應支付東航雲南有限公司違約金225萬元,具有合理性。

而在二審中,法院認爲計算出馬強應向東航雲南有限公司支付的違約金金額爲:450萬元-450萬元×4年/(8+17)年=378萬元,而一審判決計算的方式遺漏了雙方合同中關於“每參加一次機型複訓或轉機型培訓,增加一年的必須服務期的約定”,法院對此予以更正。

業內人士稱飛行員跳槽大多因爲待遇問題

北青報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航空公司向辭職飛行員索賠的案件並不在少數。

除了馬強外,今年4月,裁判文書網還公佈了東方航空雲南有限公司與飛行員羅某、王某的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而羅某與王某最終被分別判賠航空公司包括違約金在內的相關費用418萬餘元和257萬餘元。


一位曾經在航空公司做飛行員後來跳槽的霍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工資待遇、勞動強度等,都是飛行員想要離開原有航空公司的動機,而且由於專業性高,缺口又比較大,所以飛行員、尤其是資深飛行員並不缺新的工作機會,尤其是一些規模相對較小的航空公司,更是會給飛行員開出較高的薪資,爲了挖人,有些航空公司甚至會幫助新跳槽過來的飛行員向原工作企業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規模較小的航空公司沒有資金也沒有精力去培養一個新的飛行員,而大的航空公司有能力去培養飛行員,但是培養一個成熟的飛行員需要花費幾百萬元的費用,所以被別人挖走,肯定是要索賠的。”霍先生說,“現在很多航空公司爲了防止飛行員跳槽,都是簽訂‘終生合同’,如果飛行員想跳槽,有一些違約金甚至是上千萬的。”

另一位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劉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很多飛行員爲了能夠跳槽會“裝病”拒絕飛行,以達到能夠和航空公司解約的目的,“但是航空公司如果就是不放人,兩三年無法飛行,對飛行員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損失。


辜韻汀 本文來源:北京頭條 責任編輯:辜韻汀_NBJS8499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