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馬勇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此前已被判刑12年的湖南省委原副祕書長、益陽市委原書記馬勇因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決定對馬勇減去有期徒刑5個月,減刑後,馬勇的刑期至2027年4月15日止。法院認爲,罪犯馬勇在服刑中,能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原標題:湖南益陽原書記馬勇獲減刑5個月 曾干預命案致重罪輕判

6月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馬勇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此前已被判刑12年的湖南省委原副祕書長、益陽市委原書記馬勇因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決定對馬勇減去有期徒刑5個月,減刑後,馬勇的刑期至2027年4月15日止。

曾干預命案致重罪輕判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馬勇,1957年1月出生,重慶市人,曾任湖南益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湖南省委副祕書長等職務。

馬勇曾因被通報干預命案致重罪輕判引發公衆關注。據中國長安網2016年2月1日消息,中央政法委通報第二批7起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典型案件,馬勇名列其中。

通報稱,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2人因故與受害人袁某發生爭執,對袁某進行毆打,其中1人持水果刀將袁某捅死。2013年8月,益陽市赫山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後經查明,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時任益陽市委書記馬勇收受被告人親屬賄賂,藉口“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益陽市多名政法幹警和案件辯護律師違法幫助被告人減輕罪責,導致該案重罪輕判。

2016年8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馬勇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馬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數罪併罰獲刑12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馬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36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馬勇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規將人民幣578.85萬元的土地出讓金予以返還,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

其中,2012年至2013年期間,馬勇應胡雙福(另案處理)的請求,向益陽市政法機關相關領導就胡勳燾、胡勳恆一案打招呼,後在其辦公室收受胡雙福委託呂清江轉送的人民幣1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3.3萬元的100克“百福圖”金條一根。

服刑期間表現優良 獲減刑5個月

宣判後,馬勇進入監獄服刑。長沙中院(2019)湘01刑更871號裁定書顯示,執行機關湖南省長沙監獄於2019年5月5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法院審理。長沙市星城地區人民檢察院出具檢察意見,同意對罪犯馬勇減刑。長沙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馬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能服從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勞動崗位,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財產刑已履行完畢。截止2018年12月表揚5次,並餘541分。

另查明,該犯2016年10月因收押期間表現優良獎150分,2017年被評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150分。

法院認爲,罪犯馬勇在服刑中,能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法院裁定對罪犯馬勇減去有期徒刑5個月。減刑後,馬勇的刑期至2027年4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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