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減刑9次獲釋再傷人,律師稱定罪後將被嚴格限制減刑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3月28日,北京檢方稱,因不戴口罩與他人發生糾紛,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方批准逮捕。公開資料顯示,郭某某因故意殺人罪於2005年被判處無期徒刑,2019年7月24日獲釋,其間9次減刑。對於減刑的法律依據及郭某某此次如果被定罪是否還會獲得減刑等問題,北京市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負責人李楠律師進行了解讀,當時適用的減刑假釋規定相對寬鬆。

依據1997年相關規定,刑期減爲19年

郭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05年2月24日被判處無期徒刑,從2007年第一次減刑到2018年最後一次減刑,郭某某先後一共獲得9次減刑。

其減刑相關的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於1997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1997年《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原生效裁判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作出的,適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但適用《規定》對罪犯有利的,適用《規定》。”

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李楠律師表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1997年有關減刑假釋的規定,比此後出臺的規定相對寬鬆。對郭某某減刑條件以及減刑幅度,均應適用1997年《規定》。

郭某某首次減刑是在2007年6月25日,北京高院當時裁定,其由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19年。根據1997年《規定》第六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該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因此,只要郭某某同時具有前述四項悔改表現,其便可以在服刑2年後申請減刑。郭某某於2005年2月24日被宣判,無期徒刑的刑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因此北京高院於2007年6月25日裁定將郭某某的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19年,符合法律規定。

減刑頻率等均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減刑頻率的問題,1997年《規定》第三條:“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爲: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時隔時間。

郭某某減爲有期徒刑之後,第二次的減刑時間間隔爲1年2個月,減刑10個月,因此,根據前述規定,第二次減刑符合法律規定。其後,第三次到第九次減刑幅度均未超過兩年,間隔時間也都在一年以上,最終執行有期徒刑不到15年,符合1997年《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因此,北京高院作出的第一次減刑裁定及之後北京一中院對郭某某的減刑裁定均於法有據。

再度被批捕,定罪後將被嚴格控制減刑

根據現有報道來看,郭某某在2019年7月24日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今年3月14日故意毆打併致被害人死亡。從其刑滿釋放之日到再次故意犯罪僅時隔7個月左右,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因此其構成累犯,對本次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累犯減刑時應當從嚴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被判處不同刑期的累犯的減刑時間做了具體限制。因此,李楠律師表示,若郭某某再次被判處刑罰,對其減刑將會有更爲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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