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上的約定內容竟然和合同條款不符?

這兩天,有小夥伴問我,在互聯網平臺購買了一份意外險。買好之後,發現合同條款和宣傳的不符。

宣傳網頁上說是沒有免賠額的,只要是社保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就按照100%報銷。但是買好後合同條款裏寫的卻是有100元的免賠額。這是怎麼回事呢?理賠是不是會碰到糾紛?

保險單上的約定內容竟然和合同條款不符?

合同條款上有100元免賠額

其實,雖然保險公司的宣傳資料不進入合同,但是隻要是保險公司承諾的內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發生糾紛,被保人拿着保險公司的宣傳資料指出其曾經做出過某項承諾,那麼法院也是要判定宣傳資料有效的。

因此,保險公司不會在宣傳資料上做手腳。既然做出了承諾,就一定會兌現。

像這位小夥伴問到的這種情況,就要去翻看承保的保險單。你會發現在保險單上有一個“特別約定”。

保險單上的約定內容竟然和合同條款不符?

保單特別約定無免賠額

在保單“特別約定”中,我們看到,保險公司對免賠額進行了約定,該險種意外醫療責任無免賠額,在社保範圍內按100%比例賠付。這樣的約定就和其宣傳網頁相符了。

那麼,“特別約定”的方式是否合規?和條款內容發生衝突是否有效呢?

首先,特別約定是合法的。根據《保險法》第13條,投保人可以和保險公司就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只要以書面的形式在保單上寫明即可。

因此,在保單上進行特別約定是合規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保險單上的約定內容竟然和合同條款不符?

《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

其次,“特別約定”本身就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在合同構成中明確說明了,條款、投保單、保單、福利表、其他憑證、附貼批單和其他約定書,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而“特別約定”就屬於有關約定書。

當“特別約定”與合同基本條款發生衝突的時候,“特別約定”要優於基本條款!

保險單上的約定內容竟然和合同條款不符?

“特別約定”屬於合同條款

因此,買了這份意外險的小夥伴完全可以放心,保單的免賠額和報銷比例以“特別約定”爲準!

其實,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爲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設計的是通用條款,給保監會報備的時候也是採用通用條款。之後,保險公司的一款產品可能會通過不同渠道進行銷售,對於某些渠道會定製保障內容,但產品仍然是這款產品,不可能改動兩條內容重新去保監會備案,因此很多時候就會採取這種“特別約定”的方式。

通過本文,你應該明白特別約定在保單中的作用了吧?也可以對手頭的保單放心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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