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益陽市公安局關於超標違規電動車過渡期管理辦法【權威發佈】益陽市公安局關於超標違規電動車過渡期管理辦法

益陽市公安局

關於超標違規電動車過渡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市中心城區超標違規電動車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心城區電動車管理的通告》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超標違規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上道路行駛、超過國家標準的二輪電動自行車和違規生產、不能依法註冊登記的三、四輪低速電動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中心城區是指資陽區、赫山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建成區的相關區域。具體範圍如下:

資陽區中心區域:北至資陽路,東至長常高速公路,西、南至資江北岸風貌帶。

赫山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中心區域:北至資江南岸風貌帶,東至長常高速公路,西至雲樹路,南至迎賓路。

第四條 對在用的超標違規電動車管理設置過渡期,其中兩輪電動車自2019年6月15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三輪、四輪電動車自2019年6月15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過渡期內,超標違規電動車所有人必須於2019年9月30日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辦理備案手續,領取臨時通行號牌、行車證明。未按規定備案的超標違規電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過渡期滿後,所有超標違規電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超標違規電動車所有人的申請,對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電動車辦理備案手續,發放臨時通行號牌、行車證明。

第六條 我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居民(或村民)或持有我市中心城區居住證的人方可申請辦理超標違規電動車備案業務。

第七條 申請辦理超標違規電動車備案,申請人應當交驗車輛並提交車輛合法來源證明、整車合格證明、所有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超標違規電動車備案業務,應當查驗車輛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資料進行登記、保存,並於受理當日向申請人發放電動車臨時通行號牌和行車證明;

(二)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齊的全部資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規定的資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交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轉讓雙方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換領行車證明。

超標違規電動車臨時通行號牌、行車證明滅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憑所有人身份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臨時牌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超標違規電動車變更登記、補領臨時牌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超標違規電動車備案或變更登記、補領牌證業務:

(一)車輛所有人提交的車輛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所有人身份證明與交驗的車輛不符的;

(二)車輛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所有人身份證明無效的;

(三)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

第十一條 2019年10月1日起,中心城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對超標違規電動車辦理備案手續,不再發放臨時通行號牌、行車證明。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超標違規電動車備案、發放牌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超標違規兩輪電動車臨時號牌、行車證有效期至2022年6月15日止,超標違規三輪、四輪電動車臨時號牌、行車證有效期至2021年6月15日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超標違規電動車備案、變更登記、補領牌證的辦理條件、流程等事項進行公示,方便羣衆瞭解、諮詢、辦理。

第十五條 鼓勵超標違規電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佩戴安全頭盔,安裝防盜電子芯片。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合適地點設立便民服務點,方便羣衆辦理超標違規電動車備案等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 駕駛超標違規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

駕駛超標違規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身攜帶行車證明,在車輛指定位置懸掛臨時通行號牌;臨時通行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塗改,不得轉借他人。

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超標違規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超標違規電動車的管理,依法查處超標違規電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

第十九條 過渡期內,對違規三、四輪低速電動車依法採取限制通行措施。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以及郵政快遞行業在城區道路從事保潔和郵政快遞運輸服務的超標違規電動車的過渡期爲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除應當遵守以上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統一車型;

(二)統一外觀標識;

(三)統一購買保險;

(四)駕駛人必須具有準駕D型駕駛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之外我市的其它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對超標違規電動車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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