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播报」思茅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故意伤害案「基层播报」思茅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故意伤害案「基层播报」思茅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故意伤害案

近日,由思茅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获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高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八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致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高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持刀实施伤害,致被害人赵某某头部、颈部、胸部、背部及左上肢等部位多处受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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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341.92元。思茅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因琐事便在公共场所持刀将他人刺成重伤,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且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属于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并得到普洱市检察院的支持。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部分,刑期从有期徒刑五年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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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思茅区检察院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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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期号丨总第1813期

本期编辑丨余青

策划 | 王卫云 李晓花

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 思茅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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