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必须要找准数字检察监督的重点。当前,数字检察监督中还存在一些短板问题,诸如司法执法机关履职不当、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目的、异常数据背后的不寻常行为及行政机关管理职能交叉重叠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等,这些即为数字检察监督的重点和发力点。本刊围绕以上监督重点,选取四地案例,为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履职能力打开思路,不断深化检察机关“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路径,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

草原再现美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布统草原秋意渐浓,层林尽染。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检察院检察官再次走进乌兰布统草原那片曾被非法占用的土地时,眼前茂盛的草地与斑斓晚霞交相辉映,再也不见曾经的斑驳与荒凉。

2011年至2019年间,某公司非法占用乌兰布统草原100余亩土地建设碎石场。2019年11月,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以“非法使用草原”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在草原林地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于今年1月立案侦查,随后将案件移送克什克腾旗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非法占地面积远高于刑事立案标准,开采矿石行为会造成地表植被被严重毁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存在“以罚代刑”情形。依据涉案主体申请,该院依法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目前,该公司经积极整改,对非法占用的100余亩草原恢复治理完毕,并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评估验收。该院将结合办案实际及合规整改情况,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提起诉讼。

“我们研究了2021年以来本地区所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后发现,此类案件一般存在案发时间晚、破坏面积大、毁坏结果严重的特点。同时,涉案主体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大多存在二次非法占地的情况。”承办检察官表示,“‘以罚代刑’可能会导致大量草原、林地资源被破坏后得不到治理,同时也使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形成不需要负责任的不良导向。”

结合这一情况,该院决定对辖区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况开展一次全方位的梳理。该院检察长牵头成立工作组,搭建涉林草行政执法监督模型,从林草系统调取2020年至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的问题图斑处理数据2964个,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针对问题图斑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数据2801个、行政处罚数据147个,从公安系统调取同期涉林草刑事立案、撤案数据57个,从该院案件管理部门调取同期涉林草受案数据37个。随即,该院以林草问题图斑处理数据、刑事案件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比对、筛查、碰撞,建立监督模型,及时堵塞漏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截至目前,该院通过监督模型发现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线索4条,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线索1条,公益诉讼线索16条。

对发现的“以罚代刑”案件,该院已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督促其向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已经核实的立案监督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为国家收回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近60余万元:办理非法开垦占用草原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份,恢复草地近2900余亩。

为全力打好科尔沁、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该院把数字检察工作的触角从个案办理延伸向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在“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的基础上,依法统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牵头在该旗内浑善达克沙地上建立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示范基地,当地农牧民在此基地种植大果沙棘。检察机关帮助农牧民找到了一条公益诉讼助力荒漠化防治、实现农牧民增收的新渠道。

“我们在全市推广运行该模型的基础上,会对监督模型进一步完善,以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守护好祖国北疆的绿水青山。”该院检察长高塬表示。

(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杨清华 金铭)

虚假诉讼在“探照灯”下无所遁形

“这个模型就像是给我们办案安装上了‘探照灯’,以前虚假诉讼发现难,现在运用大数据理念,办案有了新收获。”近日,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大数据中心,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洁直言“尝到了数字检察的甜头”。

运用数据思维研发虚假诉讼监督模型的初衷,要从该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说起。

2021年初,该院在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发现,王某等18名房屋买受人以房屋买卖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先后将平桥区某中介公司起诉到平桥区法院,并将18名房屋出卖人作为案件第三人。事后,该18起案件均系调解结案,但蹊跷的是,这些涉诉房产及案件当事人都在南京,却约定在千里之外的平桥区法院起诉。

办案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材料、仔细梳理及走访知情人等方式,逐渐厘清了中介公司与买受人、出卖人三方恶意串通,采取虚假诉讼方式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事实。经查,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王某等18人先后取得位于南京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同年5月,平桥区某房产中介公司先后与陈某等18名买受人及王某等18名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服务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10日内,由出卖人及中介公司负责将买卖的房屋办理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因该交易违反了南京市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规定,无法通过正常程序交易过户。

为了过户,在中介公司的授意下,18名买受人委托律师以中介公司及出卖人未能在1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平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中介公司及出卖人按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0年9月11日,平桥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民事调解书,随后,18名买受人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转移到各自名下。

平桥区检察院认为,该18起案件中的中介公司及出卖人、买受人三方恶意串通签订了10日内根本不可能在南京本地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事后通过异地诉讼取得法律文书,利用具有司法效力的调解书达到规避南京当地房屋限售政策、助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目的,中介公司从中违法获取利益,18起案件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进行监督。2021年9月22日,该院向平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平桥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裁定由该院依法再审。

“虚假诉讼藏在成堆的案卷里,而且因为诉讼当事人的‘配合’,虚假诉讼更难以被发现、识别。”陈洁说,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决定建立监督模型,让虚假诉讼在“探照灯”下无所遁形。

该院建立的虚假诉讼监督模型收集汇聚民事裁判文书、执行文书、民事审判基础数据、民事审判卷宗、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各种信息。同时通过关键语义提取、案件类型筛选、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碰撞分析等,对这些数据进行大规模处理和分析,识别出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案件。

“大数据分析主要聚焦以下几方面的异常,一是涉案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不符合交易惯例;二是庭审过程缺乏对抗,涉案当事人均未到庭应诉,仅是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三是调解结案异常,所涉案件均快速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办案检察官王东说,2022年,信阳市检察机关依托该模型发现虚假诉讼案件30余起。

今年5月,针对运用模型发现的类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信阳市检察院牵头对全市虚假诉讼线索实行集中管理、专班办理,确保快查快办快结。同时建立内外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加强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办案信息共享,注重以案找“案”、一案多查。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胡传仁 陈蔚)

从各自为政到共享共用

轮胎干瘪、车身损坏、无法锁车……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某公共停车场里停放着长期无人使用、维护的“僵尸车”,这些车辆身上都承载着同样的关键词——“共享”。

今年2月初,相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上收到上述线索。经查,该院发现停车场内停放的均为某共享汽车公司的可租赁车辆,因无人监管长期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为此,该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责任主体及时组织清运、管理维修。

此案是否仅仅是个案?小微客车租赁行业是否存在类似监管难题?相关执法部门是否监管不到位?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刘凤琪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

“我发现‘共享汽车’仅仅是行业缩影,一切要追溯到小微客车租赁行业复杂而交错的监管环境。”刘凤琪介绍,当前,国家实行“放管服”改革,包括共享汽车在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正处在行政许可转为备案管理的过渡期。自2021年4月交通运输部颁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后,要从事小微客车租赁,只需向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成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然后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而租赁车辆性质的登记变更和监管则由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负责。

三个不同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准入、备案监管、车辆管理等不同职能,仿佛三座隔绝的“孤岛”,形成了行业从业者、从业车辆双重监管“真空”。小微客车租赁行业也因此呈现出虽然有多部门监管、但多部门都“管不好”的现象。

随着调查走访的深入,一个个亟待解决的监管难题浮出水面。如何精准定位该行业中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的行为并逐个击破?大数据成为撬动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支点。

今年3月至4月,该院综合研判后构建了小微型客车租赁全链条治理模型。该模型整合企查查、交通运输部门互联网公示数据等分散的数据资源,处理生成经营主体数据集、备案主体数据集、车辆登记数据集、租赁车辆数据集等4个基础数据集,打通了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再通过要素筛查、比对、碰撞等手段批量输出行政监督线索。

“比如说,在经营主体的数据集中,我们通过‘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类型’等相关要素,就能筛查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目前还在从事经营服务的主体线索。而经营主体数据集与许可备案数据集碰撞,就能获取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但没有备案的企业线索。以此类推,通过数据多轮碰撞,我们可以挖掘经营主体不适格、开展经营不备案、车辆性质登记错误等三类监督线索。”苏州市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专班成员卞叶介绍,该模型经苏州市检察院统建后,今年4月在全市推广。

截至今年6月,该院已运用该模型督促职能部门针对“脱管”的15家企业、52辆汽车新增备案,注销问题企业14家,实现了类案全链条监督。苏州市检察机关已通过该模型发现监督线索1962条,目前均在跟进办理中。

搭建好大数据模型后,不能简单局限于监督线索的增加,如何让断裂的行业监管链连接起来,让数据成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动能才是关键。为此,该院牵头相城区行政审批局、相城区交通运输局、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会签《关于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厘清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共享案件数据,形成事前登记、事中备案、事后监管的全链条治理模式。

“以前,我们只能靠经营主体主动备案,监管起来总是很被动,现在掌握了前端数据,监管的能动性一下就提升了。”相城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徐国华表示。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史莹璁 王金艳)

锁定“消失”的当事人

“筛查出监督线索146条、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游犯罪嫌疑人线索24条、筛查出银行错误数据20余条……”今年年初以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检察院依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监督模型筛查出来的线索,让办案检察官为之一振。

今年4月,该院在提前介入审查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出借的一张其名下的银行卡虽产生大量流水,但未核实到任何被害人信息,因此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用该卡实施帮助电信诈骗行为,公安机关经过多次查找仍无法找到线索,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一筹莫展之际,案件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银行账单备注了‘二类卡’,既然存在‘二类卡’,那么就一定有‘一类卡’。我们将犯罪嫌疑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数据进行比对,最终发现该犯罪嫌疑人还隐匿了一张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银行卡,为成功办理该案找到了突破口。”办案检察官介绍道。找到了关键的银行卡后,检察官又把目光聚焦在被害人信息上,“银行卡转账记录中的账户信息是否就是被害人?”有了侦查方向,侦查人员迅速调取三家银行的数据进行碰撞,对转账时间和转账金额进行反复比对,最终确定了该案上游犯罪嫌疑人信息,进而发现新的犯罪线索。

在调取数据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收回银行卡之后,还频繁发生有被害人向其银行卡转账的情况。经查,这些转入的钱款全部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使用,数额达3万余元,这也发现了隐藏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黑吃黑”现象,即犯罪嫌疑人在收回银行卡后,仍持续收到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获取的非法收益转账,但其并未将赃款上交公安机关,而是选择据为己有。

考虑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多发、银行账单排列方式不一致等情况,该院以个案为“小切口”,深挖类案中普遍存在的“大问题”,通过与区公安分局及区内多家银行进行沟通并召开联席会议,获取多部门数据后,有针对性地构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监督模型。该模型通过从侦查监督平台提取的涉案银行卡卡号和转账时间,将其与银行数据库内提取的转账卡号数据进行碰撞,筛查出上游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再通过对多家银行之间的流水数据进行比对,查找出隐匿的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银行卡线索。

在模型构建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涉案银行卡每秒内可产生几十次或几百次转账,导致银行系统数据存在误差,会对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产生影响,遂在模型中加入了对银行数据的筛查。同时,检察官在收集数据过程中,通过对数据排列,还发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高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群体,在对高发人群进行画像之后,将该部分筛查内容加入模型,成功筛查出案件线索。

“我们不断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检察工作的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振兴发展。”办案检察官介绍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监督模型的构建,有效打破了数据壁垒,使采用隐蔽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在大数据赋能监督下无处藏身,提高了法律监督的精准度。

(本报记者王玲 通讯员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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