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款项系用于新湖控股企业经营和投资发展等用途,且公司投入比例低于相应的股权比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其中,关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自2015 年至今首次为负,以及关于报告期内新湖中宝向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与公司分别持有52%和48%股权的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股提供24.78 亿元资金用于资金周转事项备受关注。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地产新息/肖恩

新浪财经讯  6月10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中宝),发布了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针对上交所5月30日发给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2019年5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所问询的问题包括:关于现金流情况、关于公司资产情况、关于资产受限和担保情况、关于应收应付款情况、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等6个方面的问题。

其中,关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自2015 年至今首次为负,以及关于报告期内新湖中宝向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与公司分别持有52%和48%股权的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股提供24.78 亿元资金用于资金周转事项备受关注。

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2015年来首次为负,新湖中宝的回复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2017年减少27.3亿元,主要系:

①2017年收到的现金中包含了新湖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期货”)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1.07亿元,2018年新湖期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②2017年公司海涂开发业务收到现金9.83亿元,2018年该项业务收到现金为0。公司2018年地产业务销售收到的现金较2017年有所增加。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本期上海旧改项目拆迁工作进展顺利,本期支付拆迁款97.15亿元,比2017年增加32.80亿元。

拆出款项的具体用途:公司拆出款项主要包括:

①    按持股比例支付给联营企业的投入款;

②    非全资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给参股股东的款项;

③    拆借给其他非关联企业的款项;

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向新湖控股提供24.78亿元资金用于资金周转,新湖中宝的回复如下:

新湖集团先于新湖中宝向新湖控股提供资金,公司向新湖控股提供的资金比例小于股权比例。公司系按照股权比例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对等投入义务。款项系用于新湖控股企业经营和投资发展等用途,且公司投入比例低于相应的股权比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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