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中院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6月5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中院院长茹作勋担任审判长,主审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大德公司)诉被告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下称梦想王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当庭判决被告梦想王国停止侵权,从其播放系统中删除相应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大德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大德公司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被告梦想王国在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享有权利的《三碗猪脚》等227首音像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行为,从其播放系统中删除《三碗猪脚》等227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1200元。

被告梦想王国辩称,涉案歌曲属于被告购买的点播系统中自带的曲库歌曲,其不存在侵权故意。原告主张的歌曲传唱度不高,被告没有因该歌曲而获利,故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及侵权损失赔偿额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主张不成立。

嘉峪关中院经审理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灯光、服装、剪辑、合成等创作性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的作品,其具备独创性,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提交的《华特音乐金曲合辑(一)》外包装、光盘封面以及公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其通过与该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并经其授权已取得对该合辑中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权。涉案诉争的《三碗猪脚》等227首音乐电视作品均系上述音乐合辑中的作品,原告作为该22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其放映权。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播系统中存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放映,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有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依法有据,予以支持。故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性质、规模、持续时间、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市场价值、流行程度及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依法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各项侵权损失数额为8000元。综上,被告梦想王国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请依法成立,法庭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审判长茹作勋对本案进行了点评。他说,侵犯他人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解决本案侵权纠纷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证据情况、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行业发展现状,在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合理衡平当事各方的利益。本案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实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因本案侵权音乐作品传唱度不高,原告所诉的侵权歌曲数目又较大,如按照原告所主张的计算方式,简单以每首歌曲600元标准主张227首音乐电视作品侵权损失136200元将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双方之间利益明显失衡,故本案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全案情况依法酌情确定相关赔偿数额。

此类的侵权行为带有普遍性,为提高有关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营秩序,嘉峪关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该局干部职工、相关KTV(歌厅)经营者参加旁听,现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旨在以个案纠纷解决为出发点,通过司法审判向社会树立版权保护的规则与规范,引导社会公众尊重智力劳动,尊重创新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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